第一节 计时工资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b2&A=52&rec=27&run=13

计时工资是青岛市工厂企业实行的最基本的工资形式,分为小时工资、日工资和
月工资。工厂企业一般采用月工资形式,正式职工全勤按月标准工资发给工资。临时
工一般采用按日工资形式。职工缺勤或加班加点时,按日工资标准和小时工资标准扣
发或加发工资。
日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25.5天(月标准工作日)
月标准工作日25.5天=(全年365天-法定假日7天-法定公休日)÷12月
青岛解放前,一般工厂企业多采取按月或按日支付工资两种形式。由于许多工厂
企业没有建立等级工资标准,只规定按月、按日支付工人工资,有的规定了最低、最
高限额,具体支付按劳动效果或按人而异,部分工厂企业制订了相应的工资等级,确
定工资标准。
1933年,胶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职员月工资,高者200余元,低者20余元;工人月
工资高者80元, 低者14元。1947年,工人实行73级工资制。最低日工资0.2元,最高
2.65元,最高为最低的13.75倍。
1946年2月, 中国纺织建设公司青岛分公司按工种规定了工人最高、最低日工资
标准。 工人实行10小时日工资制,工资标准计量单位均为“底薪元”。1948年8月,
每一“底薪元”折合7.37磅面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