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工资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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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初期,为保证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根据国家规定,青
岛市在国营、私营企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实行工资制人员中推行实物工资,
以粮、 棉、 布、 油、盐等生活必需品为计算工资基础。1950年4月,青岛市统一用
“工资分”作工资计算单位。

1951年,“工资分”作了新的统一调整。私营企业由劳资协商会议根据新“工资
分” 的原则和本企业具体情况商定。1952年4月,华东军政委员会颁发了统一工资计
算单位办法,规定每一“工资分”五种实物含量为:粮食0.8斤,白细布0.20尺,植物
油0.05斤,食盐0.02斤,煤2.00斤。青岛市五种实物牌号含量为:八一通粉40%、胶东
小米60%,双龙细布、当地生油、青盐、洪山块煤。工资分值于每月5日、10日、15日、
20日、25日和月底各公布一次,其值按公布前一天的物价计算,由中国人民银行青岛
分行负责核算,经市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核后公布。1954~1956年,青岛市的“工资分”
值为0.2446元。1956年4月实行工资改革,废除工资分制,统一实行货币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