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供给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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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解放初期,进入青岛市的党政干部,从解放区转来的部分职工,实行供给制。
其衣、食、住、行日常生活费按规定标准统一供给,再适当发给少量津贴。
1950年2月,菜金粮食标准分为大、中、小灶三个等级。具体标准为:一、菜金及
燃料(每人每日) 。大灶:油、肉各3钱,盐5钱,粗菜1斤,原煤1斤4两或木柴2斤。中
灶:菜金按大灶2.5倍计算,原煤1斤14两或木柴3斤。小灶:菜金按大灶3.7倍计算,原
煤2.5斤或木柴4斤。二、粮食。米每人每天1.5斤。细粮调剂标准为大灶10%~20%;中
灶及轻病号为50%;小灶及重病号80%~100%。三、服装。每人每年单衣1套、衬衣1件、
单帽1顶、棉帽1顶、单鞋3双、棉鞋1双、袜子2双、草帽1顶; 棉衣3年2套,棉被4年1
床,大衣3年1件,蚊帐5年1架。四、津贴费。津贴费分为普通津贴、技术津贴和特别
津贴三种。普通津贴,按职务规定了不同的标准:技术人员(包括汽车司机、汽车修理
工、修械工、印刷工、医士、医助、护士、司药、电务员、电话员、报务员、机要员
以及农、林、水、牧等行业技术人员) 的技术津贴,每人每月肉甲等5斤,乙等4斤,
丙等3斤,丁等2斤,有特殊技术的,最高可发给肉15斤。五、过节费。新年、春节、
国庆节每人发给肉1斤。六、保健费。甲等每人每月肉5斤、乙等4斤、丙等3斤、丁等
2斤。七、老年优待金。年满45岁以上,参加革命工作满5年以上者,一律每人每月发
给肉1斤;工作满8年以上者发2斤;工作满12年以上者发3斤。八、妇婴费。妇女干部卫
生费每月发给小麻纸30张,怀孕期间不发。生育费: 大产发红糖2斤,鸡2只,鸡蛋60
个, 麻纸200张,棉花4斤,白洋布80方尺,大灶待遇者按中灶待遇2个月,中、小灶
待遇者不另增加;小产(4个月以上)按中灶待遇一个月,减发白洋布、棉花,其余与大
产同。难产手术费实报实销。流产(4个月以内)按小产标准减半发给。
1951年开始,供给制人员实行“小包干”办法。其标准按一定数量的实物和货币,
包干发给个人。1952年3月,统一提高了津贴标准。以担任的职务为主,参照德、才、
资历等条件,分为10等24级,每人每月生活费津贴,最低4.1万元(旧人民币) ,最高
为360万元。1952年7月,又一次提高津贴标准,由10等24级,改为29级,最低85个工
资分,最高为1 706个工资分。1953年1月起,企业中实行供给制的人员,一律改为工
资制。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实行供给制的人员延续到1955年6月。1955年7月起,供
给制被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