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三 青岛市城镇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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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收和管理
1.全民和县以上集体单位,在增人计划内招收合同制工人,要按照市、县劳动部
门确定的招收范围和条件,制定招工简章。简章中要写明单位性质,招收范围、条件、
人数、工种、男女比例,报名时间、地点、手续、证件,考核内容,录取办法,合同
期限,工资福利待遇等,经市、县劳动部门审定后,公布于众,自行组织招收。
各单位在安排招工计划时,凡女的能干的工作,都要招收女待业人员。
2.考核内容和录用手续。考核内容可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各有侧重。招收技术工
人,主要考核专业技术;招收熟练工、学徒工,主要考核文化;招收普壮工,主要考核
文化,附之考核体质等。然后经政审、体检,全面衡量,择优录用。考核成绩和被录
取人员名单要张榜公布。被录用的合同制工人,用工单位凭市、县劳动部门审核盖章
的《实招人数统计表》 , 到区、县劳动服务公司办理招收合同制工人介绍信,领取
《劳动、社会保险手册》,交纳招工手续费。
招收和调入的合同制工人进厂后,要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招收合同制学徒
工的,要先签订培训合同,培训期满考核合格者,再签订劳动合同。
3.合同制工人因各种原因被解除合同的,用工单位要及时填写《合同制工人解除
合同报告书》,将解除合同的原因填入《劳动、社会保险手册》,加盖公章退给本人
或亲属,档案转给其户口所在区、县劳动服务公司或所在单位。报主管部门、人员所
在区(县)劳动服务公司、劳动保险公司和粮食部门备案。
4. 合同制工人(含学徒工)在合同期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包括:①有关部
门批准出国和到港澳定居的;②外迁外调出本市的;③参军、升学的等。
5.合同制学徒工在培训期内,无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和培训期满拒绝签订
劳动合同的,以及劳动合同期未满,要求解除合同或擅离工作岗位的,要按培训合同
或劳动合同规定,向用工单位赔偿一定的培训费。
6. 合同制工人, 在本市市区与各县、黄岛区之间以及各县之间的调动,可参照
《试行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调动手续,仍为合同制工人。
二、培训和工资
1.合同制学徒工的培训,要根据《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要求,制定教学大纲和
教学计划,要保证学习技术理论的时间,培训期为一年的不得少于570个课时;培训期
为二年的不得少于1100个课时。培训操作技能,要签订《师徒合同》,明确双方应尽
的职责,实行包教、包学、包会。
2.为了保证合同制学徒工的培训质量,要坚持严格的考核制度。技术理论试题、
实作工件和成绩评定标准,要报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共同审定。经考核获得二级或二
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的,填写《合同制学徒工工资等级呈批表》,给予定级,
达不到二级技术水平的不能定级。
3.经过职业技术培训的合同制工人试用期满,要按二级工《工人技术等级标准》
进行“应知”、“应会”的考试,考试合格获得《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后,才能评定
其工资等级。
4.对合同制工人要有计划地进行在职培训。合同制工人报考电视大学、职业大学、
中级技术培训班的,要给予支持和鼓励。经领导批准参加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其工
资、奖金待遇与固定工一视同仁。
5.各单位对合同制工人的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要制订统一的考核标
准、考核方法和考核要求,公布于众。要逐人建立考核档案,每年度的考核情况应通
知本人,合同制工人的升级、降级从批准之次月起执行。
三、劳动保险
1.关于医疗、假期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①合同制工人因工和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检查、医疗、转诊等手续,按本单位
固定工的规定办理。
②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停工治疗满六个月以上复工时,要实行三
个月的试工期,试工期间又继续停工治疗的前后病假合并计算。
③关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确定,要有县以上医院证明,
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来工作,也不能从事其它轻便工作的。具体鉴定
标准按山东省劳动局印发的《关于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草案)》办
理。
④合同制工人因工负伤,医疗终结恢复劳动能力的,和轻微致残不影响劳动的,
不能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规定办理。
2.合同制工人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
的工作办理退休的,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二项的规定
办理。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投保满
15年的也可办理退休。
3.关于待业期间的待遇
①合同制工人待业期间生活确有困难的,是指待业时间超出领取辞退费的月数后,
生活有困难时,由个人写出申请,经街道劳动服务公司审查,报区、县劳动保险公司,
按社会救济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②合同制工人被开除、除名的,在待业期间不能享受生活补助。
③合同制工人在待业期间,从事临时工、季节工的,用工单位和本人要按《试行
办法》的规定缴纳劳动保险基金,计算投保年限。
④合同制工人在待业期间,从事个体经营自愿投保的,可按合同制工人平均工资
总额的22%,向户口所在区、县劳动保险公司缴纳劳动保险基金,计算投保年限。
4.关于劳动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①使用合同制工人的单位,从合同制工人(含学徒工)入厂之月份起,按规定及时
缴纳劳动保险基金,逾期未交的,每天按未缴部分的1%增缴滞纳金,逾期二十天仍未
缴纳的,由区、县劳动保险公司通知用工单位开户银行,从其经费中扣缴。
合同制工人每月缴纳的劳动保险基金,由单位在每月发放工资时按规定代扣,记
入《劳动、社会保险手册》分户立帐。
②使用合同制工人的单位,要于每月五日前,填写劳动保险基金表和投保人员花
名册,连同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劳动保险基金,缴单位所在区、县劳动保险公司。
③合同制工人解除合同在市区重新就业改变投保地区的,原地区劳动保险公司要
填写劳动保险基金通知单,把原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劳动保险基金总额通知新地区劳动
保险公司,劳动保险基金可不转移。
④劳动保险基金由区、县劳动保险公司管理,专款专用。每月将收缴的劳动保险
基金和各项开支情况汇总,报市劳动保险公司备查。市内各区收缴的劳动保险基金,
其中50%缴市劳动保险公司,作为劳动保险总基金,供互相调剂使用,其余50%留区劳
动保险公司,作为劳动保险基金,为支付合同制工人应得的各项劳动保险待遇使用。
不足开支时可向市劳动保险公司申请调剂。年终结算,剩余部分交市劳动保险公司。
5.关于劳动保险基金管理费的提取使用
①市劳动保险公司每月从市内五区缴纳的劳动保险基金总额中提取5%的管理费,
作为支付劳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劳保、办公费用等开支,各区劳动保
险公司按月做出预算,到市劳动保险公司领取。年终结算,剩余部分交回市劳动保险
公司。各县也按上述比例提取,由县劳动保险公司自行提取使用。
②合同制工人申请退休时,凭《劳动、社会保险手册》和户口簿,到投保区、县
劳动保险公司办理,由区(县)劳动保险公司审批,并支付退休金等费用。
③合同制工人退休后,因违法犯罪被判刑服刑期间停止享受退休待遇。释放或恢
复政治权利时,凭有关证明,经区、县劳动保险公司批准,继续享受退休待遇,停发
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④合同制工人退休后死亡, 当月退休费照发; 待业期间或退休死亡, 其家属凭
《劳动、社会保险手册》,到区、县劳动保险公司领取丧葬补助费。
⑤合同制工人退休后迁往外地的,其退休费由区、县劳动保险公司负责按月邮寄,
邮费从劳动保险基金中列支。
⑥外地区转来我市的合同制工人,当地劳动部门应将原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劳动保
险基金转交我市,方可计算投保年限。
⑦合同制工人确有正当理由要求退保的,要由本人写出申请,经区、县劳动保险
公司批准办理,退回本人缴纳的劳动保险基金。
被开除、判刑和死亡的,本人缴纳的劳动保险基金,全部退还本人或直系亲属。
其中退休后被判刑和死亡的不再退还。
6.按《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的合同制工人,按本
单位固定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