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章 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 资料库:青岛市情资料库 章节:劳动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2/section/5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2/section/5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2/section/52/article/109/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2/section/52/article/109/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建国初期,青岛市劳动部门贯彻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调处劳动争议案件 254起。 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根据劳动部的指示,市劳动争议 处理机构撤销。此后,有关劳动争议案件转为人民来信来访处理。 1983年,青岛市对用工制度进行改革,在新招工人中实行了劳动合同制。企业与 职工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等所引起的争议逐渐增多。 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 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等4个法规性文件,其后又发布《国营企业劳动争 议处理暂行规定》。市劳动部门结合青岛市实际,制定了具体的实施细则,为劳动争 议的处理确定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