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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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青岛市劳动部门贯彻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调处劳动争议案件
254起。 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根据劳动部的指示,市劳动争议
处理机构撤销。此后,有关劳动争议案件转为人民来信来访处理。
1983年,青岛市对用工制度进行改革,在新招工人中实行了劳动合同制。企业与
职工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等所引起的争议逐渐增多。 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
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等4个法规性文件,其后又发布《国营企业劳动争
议处理暂行规定》。市劳动部门结合青岛市实际,制定了具体的实施细则,为劳动争
议的处理确定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