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劳资纠纷的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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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9年以前,青岛市没有劳资纠纷调处机构,劳资矛盾异常尖锐,工人大都采取
罢工斗争的形式来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仅1925年全市就发生工人罢工16起。
南京国民政府第一次统治时期,开始注意劳资纠纷的调处,由社会局主管,建立
了专门机构。此后,社会局牵头相继成立了劳资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劳资争议仲裁委员
会,颁布了《青岛市劳资争议法实施细则》。此时期,市区工商业比较发达,从业者
众,劳资纠纷较多。劳资纠纷案件的数量仅次于上海、南京,列全国六大城市第三位。
1929年8月至1937年6月,全市共调处劳资纠纷案件393起。
这一时期,劳资争议通过仲裁处理极少,大多数经过调解得到解决。但也有一些
劳资纠纷案件的调处,不能为工人所接受而导致罢工。1930年3月3日,大英烟厂2000
余名工人因减发工资罢工,提出全厂工友每人每日增资2角,女工月增资20%,不准随
意解雇工人,以前解雇的工人一律复工等七项要求。市社会局召集劳资双方进行调解,
并单方做出决定: 一、不许开除工人;二、准予酌加工资;三、停工期间发给工人生活
费; 四、限期复工。工人对此不满,拒绝复工。市政府以工人不听“劝说”为由。出
动军警镇压,工人被枪杀1人,打伤3人,开除61人。罢工失败,工人被迫复工。
日本第二次侵占时期和南京国民政府第二次统治时期,政治较前期更加黑暗,物
价暴涨,工人生活艰难,劳资纠纷由于得不到解决,往往引发罢工斗争。1941年秋,
铃木丝厂工人罢工。1943年春,“丰田式”铁工厂工人罢工。1946年11月,全市印刷
工人大罢工。1947年9月,青岛橡胶厂工人大罢工。1948年1月14日,冀鲁针厂工人因
厂方随意解雇30余名工人举行罢工,提出保护工人福利、解雇工人复工等四项要求,
厂方置之不理, 厂工会遂组织120余名工人到市社会局请愿,市社会局下令停止该厂
工会活动,解散工会组织,并出动军警镇压,罢工失败。
青岛解放初期,劳资关系极不正常,劳资争议较多。资方由于对政府政策不了解,
怀疑顾虑,经营消极,变卖原料,转移资金的现象比较普遍。还有的准备停业,大量
解雇工人。另一方面,工人政治地位提高,要求改变不合理的制度,提高待遇,呼声
亦较强烈。 谦祥益商店甚至发生斗资分店的过激行为, 缺乏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
1949年10月,通过在私营企业开展签订集体合同,劳资关系在全市各主要行业中初步
纳入轨道。 资方对党和政府的政策有了了解。到年底,共受理劳资争议案件128起,
争议原因以解雇较多,其次是工资、分红、清算旧帐等。经调解结案89件,经教育达
成和解撤回的12件。
1950年3月, 全国劳动局长会议召开,明确了处理劳资关系的主要原则是“发展
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市劳动局、市总工会、工商业团体等代表
成立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调解无效的劳资争议进行仲裁。私营工商业中劳资
关系以协商与契约的方式来调控, 至1950年5月,全市已订立集体合同或临时协议42
个。 其中,行业集体合同17个,厂、店集体合同18个,临时协议7个。大多数工厂、
商店都有了规约。全市共建立劳资协商会议39个。其中,行业协商会议14个,厂、店
协商会议25个。已订立集体合同的劳资双方,基本上都遵守执行合同,对执行合同中
所发生的争议,一般也能按照民主平等的原则,通过劳资协商会议加以解决,劳资协
商会议解决不了的,市劳动局及时给予调解。1950年初,18家私营木材企业因产品销
路不畅停工,资方拒发工人应得的停工工资,劳方派代表与资方同业工会谈判,要求
资方发放1/2~1/3的停工工资,资方则提出只发1/5的停工工资,劳方遂于4月下旬申
请市劳动局依法调解。本着劳资两利原则,市劳动局召集双方代表,提出了调解意见,
双方同意接受。6月6日,劳资双方通过劳资协商会议,达成停工期间资方发给工人2/
5的停工工资的协议,争议案得到妥善解决。
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以及一系列
劳动法令颁布后,劳资双方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得以确定。随着工商业生产形势的
好转,资方经营情绪的稳定,工人思想觉悟和生产热情的提高,集体合同和各种契约
的增多,劳资协商会议的广泛建立,劳资关系趋于正常,劳资争议案件较解放初期明
显减少。1952年“五反” (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盗窃国家财产、反对偷工
减料、反对盗窃经济情报) 运动开始后,劳资关系再度紧张。不少厂、店相继歇业,
失业工人大量增加, 全市失业工人达11173人,劳资争议多半因此而发生。“五反”
运动结束后,部分工厂、商店陆续恢复生产、经营。由于社会经济改组,部分资本家
特别是中等以下的工厂、商店和手工业作坊的业主对工人抱有成见,打击报复。有的
不承认“五反”中工人的要求,拖欠工资; 有的借口困难,停工歇业,解雇工人。个
别的厂、店劳资矛盾激化,发生工潮事件。对此,市劳动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劳资两
利”政策,会同总工会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教育疏导工作,通过劳资协商会议等方式,
较好地缓解了劳资矛盾, 劳资关系逐渐恢复正常。1953年,共受理劳资争议案件754
起, 处理结案698件,结案率为92.57%。1954年后,市劳动部门的工作重点以调整劳
资关系和救济失业工人为主,转向综合管理劳动就业、工资、保险福利、劳动保护等。
1955年,共受理劳资争议案件663件,涉及职工2263人。其中,私营企业解雇案370件,
占1/2强。全部或基本结案597件,处结率90.05%。1956年,全市私营工商业实行了全
行业公私合营,调处劳资关系的工作基本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