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学徒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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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各企、事业单位从社会上招收青年工人,主要沿用“以师带徒”的传
统方式进行技术培训,按照不同行业、工种,由用工单位或主管部门自行规定学徒期
限、待遇和学徒期满的转正定级。有些企业还签订师徒合同,包教包学。同时,各级
劳动部门也采取以师带徒方式,委托企业代培技工,工人出徒后多数被代培企业留用,
少数由劳动部门分配到其他企业或外地重点建设单位。1955年、1956年两年培训徒工
2371人,1957年达到5810人。
1958年2月, 贯彻《国务院关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个体经营的企业和
事业单位的学徒学习期限和生活补贴的暂行规定》,对学徒年龄、学徒期限、培训目
标、生活待遇、转正定级等作了统一规定,并按照不同工种及繁简程度,分为学徒工
和熟练工两种。下半年为保证钢铁、机械和其他重点生产部门所需,从城乡大批招收
徒工,至年底各企业实有学徒工40143人。其中,工业35650人,建筑业2018人,交通
邮电业2425人,其他50人。1959年,青岛市整顿劳动组织和全面安排劳动力,处理和
安置了一批学徒工, 至7月底各企业尚有学徒工32123人。其中,工业29115人,建筑
业785人,交通邮电业2181人,其他42人。其间,还为全国50多个地区代培徒工1.3万
人。
1962年, 随着企业精减职工, 大批徒工被精减, 至年底共精减徒工18026人。
1963年上半年,为补充自然减员和适应外地建设需要,又招收瓦工、厨师、锅炉工等
徒工6848人。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学徒制度名存实亡。有的企业自行缩短或变相缩短学徒
期,学徒工、熟练工混淆不清。学徒期限的规定,仅为徒工转正定级的时间界限,徒
工培训和考核无人管理的现象普遍存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学徒制度逐渐恢复。随着劳动制度的改革,由先招工,
后培训,逐步向“先培训,后就业”过渡,至1986年改变了“以师带徒”的传统培训
方式,改为由企业招收培训学员,采用集中正规的方式进行培训。
学徒条件 学徒年龄要求: 建国初期为18~30周岁,1958年改为16~30周岁,后
改为16~22周岁。文化水平要求: 建国初期为高小毕业,后改为初中毕业。身体条件
要求: 建国初期为身体健康,无宿疾,无不良嗜好,后改为无残疾,无慢性、传染性
疾病。政治条件要求:1958年8月规定“直系亲属在港、澳、台以及帝国主义国家从事
反革命活动者,或有可疑通讯或经济联系的分子”,“受过刑事处分的分子”,均不
得录取;1979年后,条件改为政治思想品德端正。
学徒期限 建国初期, 由用工单位或主管部门自行确定学徒期限。1958年9月,
山东省人民委员会规定技术工种学徒期限为2~3年,技术比较简易或繁重体力劳动的
“熟练工种” ,熟练期为1年以下,大部分半年至1年,少部分3个月。1983年,随着
劳动制度的改革,对学徒期限进行了改革,学徒3年的改为2年,学徒2年的改为1年。
1985年5月, 青岛市23个单位对1303名徒工进行考核定级,达不到定级水平不能定级
的103人,占7.9%; 达到2级水平定为2级的1112人,占85.3%;经刻苦钻研,达到3级水
平定为3级的88人,占6.8%。
培训目标 1956年, 青岛市劳动局规定,徒工出徒要达到本工种3级技术水平。
1959年后,改为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技术上应具有2~3级技术理论知识和操
作技能。 规定文化、技术理论课程的培训课时,不少于学徒期的1/3。要求认真签订
“师徒合同”,合同中明确了厂和车间的职责、师傅义务、学徒守则、学徒培训总要
求和分年度的要求。在工交、基建、财贸系统开展评选“双优” (优秀徒工、优秀师
傅)活动,1982年评选出优秀徒工2000名,优秀师傅200名。
生活待遇 学徒工生活费的标准。1958年规定,按当地一般低级职工的伙食费另
加少量零用钱的原则确定。山东省将青岛确定为一类地区,学徒第一年每人每月12~
15元,第二年13~16元,第三年15~18元。特殊工种: 井下采掘33元,井下机修16~
20元,矿产采掘22~26元,冶炼烘炉16~20元,地质勘探18~28元,林业20~24元,
建筑20~28元。 1959年7月,调整为第一年17元,第二年19元,第三年22元。冶炼、
翻砂、锻工,第一年19元,第二年21元,第三年24元。1960年,每人每月增加不超过
4元的生活补贴,连同生活费不得超过26元。1980年4月,全省统一了学徒期间生活费
标准。一般工种,第一年每月24元,第二年26元,第三年28元; 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
种,冶炼、翻砂、锻工、井下机修、地质勘探等,每人每月增加1元,建筑土建2元。
1985年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后,较1980年的标准各档次均增加6元。
熟练工熟练期内的生活费。 1959年青岛市规定, 按学徒工第三年的标准执行。
1980年4月全省统一规定, 一般工种每月28元,繁重体力劳动工种29元,建筑土建工
种30种。1985年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后,按本单位1级工工资标准执行。
实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办法的企业的新工人(五类工资区),学徒
三年的第一年每月39元,第二年43元,第三年46元; 学徒二年的第一年39元,第二年
45元。熟练期一年的普通工,每月39元。
转正定级 建国初期,学徒工出徒转正一般定为2级。1958年2月后,出徒转正第
一年, 执行本单位工人工资标准最低一级工资,工作满一年后评定为2级。因故延长
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1979年后,根据规定的培训目标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进行
考核,考核合格的发给《学徒结业证书》准予转正。不及格的延期学习半年补考,经
补考仍不及格的, 调转非技术工种工作。学徒时间超过3/4,经考核达到培训目标的
可提前转正。 转正满一年后一般定为2级,少数优秀徒工和某些劳动强度大、工作条
件差的工种, 可定为3级。1983年改革后,不受等级水平的限制,根据考核的技术水
平,达到几级定几级。熟练工不能提前转正,转正一年后定为2级。
实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办法的企业的新工人(五类工资区),转正
一年后定级,技术工人56.5元,普通工人5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