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第一节 学徒培训

档案浏览器

建国初期,各企、事业单位从社会上招收青年工人,主要沿用“以师带徒”的传
统方式进行技术培训,按照不同行业、工种,由用工单位或主管部门自行规定学徒期
限、待遇和学徒期满的转正定级。有些企业还签订师徒合同,包教包学。同时,各级
劳动部门也采取以师带徒方式,委托企业代培技工,工人出徒后多数被代培企业留用,
少数由劳动部门分配到其他企业或外地重点建设单位。1955年、1956年两年培训徒工
2371人,1957年达到5810人。
1958年2月, 贯彻《国务院关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个体经营的企业和
事业单位的学徒学习期限和生活补贴的暂行规定》,对学徒年龄、学徒期限、培训目
标、生活待遇、转正定级等作了统一规定,并按照不同工种及繁简程度,分为学徒工
和熟练工两种。下半年为保证钢铁、机械和其他重点生产部门所需,从城乡大批招收
徒工,至年底各企业实有学徒工40143人。其中,工业35650人,建筑业2018人,交通
邮电业2425人,其他50人。1959年,青岛市整顿劳动组织和全面安排劳动力,处理和
安置了一批学徒工, 至7月底各企业尚有学徒工32123人。其中,工业29115人,建筑
业785人,交通邮电业2181人,其他42人。其间,还为全国50多个地区代培徒工1.3万
人。
1962年, 随着企业精减职工, 大批徒工被精减, 至年底共精减徒工18026人。
1963年上半年,为补充自然减员和适应外地建设需要,又招收瓦工、厨师、锅炉工等
徒工6848人。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学徒制度名存实亡。有的企业自行缩短或变相缩短学徒
期,学徒工、熟练工混淆不清。学徒期限的规定,仅为徒工转正定级的时间界限,徒
工培训和考核无人管理的现象普遍存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学徒制度逐渐恢复。随着劳动制度的改革,由先招工,
后培训,逐步向“先培训,后就业”过渡,至1986年改变了“以师带徒”的传统培训
方式,改为由企业招收培训学员,采用集中正规的方式进行培训。
学徒条件 学徒年龄要求: 建国初期为18~30周岁,1958年改为16~30周岁,后
改为16~22周岁。文化水平要求: 建国初期为高小毕业,后改为初中毕业。身体条件
要求: 建国初期为身体健康,无宿疾,无不良嗜好,后改为无残疾,无慢性、传染性
疾病。政治条件要求:1958年8月规定“直系亲属在港、澳、台以及帝国主义国家从事
反革命活动者,或有可疑通讯或经济联系的分子”,“受过刑事处分的分子”,均不
得录取;1979年后,条件改为政治思想品德端正。
学徒期限 建国初期, 由用工单位或主管部门自行确定学徒期限。1958年9月,
山东省人民委员会规定技术工种学徒期限为2~3年,技术比较简易或繁重体力劳动的
“熟练工种” ,熟练期为1年以下,大部分半年至1年,少部分3个月。1983年,随着
劳动制度的改革,对学徒期限进行了改革,学徒3年的改为2年,学徒2年的改为1年。
1985年5月, 青岛市23个单位对1303名徒工进行考核定级,达不到定级水平不能定级
的103人,占7.9%; 达到2级水平定为2级的1112人,占85.3%;经刻苦钻研,达到3级水
平定为3级的88人,占6.8%。
培训目标 1956年, 青岛市劳动局规定,徒工出徒要达到本工种3级技术水平。
1959年后,改为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技术上应具有2~3级技术理论知识和操
作技能。 规定文化、技术理论课程的培训课时,不少于学徒期的1/3。要求认真签订
“师徒合同”,合同中明确了厂和车间的职责、师傅义务、学徒守则、学徒培训总要
求和分年度的要求。在工交、基建、财贸系统开展评选“双优” (优秀徒工、优秀师
傅)活动,1982年评选出优秀徒工2000名,优秀师傅200名。
生活待遇 学徒工生活费的标准。1958年规定,按当地一般低级职工的伙食费另
加少量零用钱的原则确定。山东省将青岛确定为一类地区,学徒第一年每人每月12~
15元,第二年13~16元,第三年15~18元。特殊工种: 井下采掘33元,井下机修16~
20元,矿产采掘22~26元,冶炼烘炉16~20元,地质勘探18~28元,林业20~24元,
建筑20~28元。 1959年7月,调整为第一年17元,第二年19元,第三年22元。冶炼、
翻砂、锻工,第一年19元,第二年21元,第三年24元。1960年,每人每月增加不超过
4元的生活补贴,连同生活费不得超过26元。1980年4月,全省统一了学徒期间生活费
标准。一般工种,第一年每月24元,第二年26元,第三年28元; 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
种,冶炼、翻砂、锻工、井下机修、地质勘探等,每人每月增加1元,建筑土建2元。
1985年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后,较1980年的标准各档次均增加6元。
熟练工熟练期内的生活费。 1959年青岛市规定, 按学徒工第三年的标准执行。
1980年4月全省统一规定, 一般工种每月28元,繁重体力劳动工种29元,建筑土建工
种30种。1985年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后,按本单位1级工工资标准执行。
实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办法的企业的新工人(五类工资区),学徒
三年的第一年每月39元,第二年43元,第三年46元; 学徒二年的第一年39元,第二年
45元。熟练期一年的普通工,每月39元。
转正定级 建国初期,学徒工出徒转正一般定为2级。1958年2月后,出徒转正第
一年, 执行本单位工人工资标准最低一级工资,工作满一年后评定为2级。因故延长
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1979年后,根据规定的培训目标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进行
考核,考核合格的发给《学徒结业证书》准予转正。不及格的延期学习半年补考,经
补考仍不及格的, 调转非技术工种工作。学徒时间超过3/4,经考核达到培训目标的
可提前转正。 转正满一年后一般定为2级,少数优秀徒工和某些劳动强度大、工作条
件差的工种, 可定为3级。1983年改革后,不受等级水平的限制,根据考核的技术水
平,达到几级定几级。熟练工不能提前转正,转正一年后定为2级。
实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办法的企业的新工人(五类工资区),转正
一年后定级,技术工人56.5元,普通工人5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