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业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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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前, 农村电话只供地方党政机关通话,不收取费用。1955年10月1日起,
只收通话费,不收月租费。1957年山东省邮电管理局颁发《山东省县内电话营业试行
办法》,对各项收费标准作了统一规定。地方国营农话业务种类分普通电话、电话副
机及附件、同线电话、备用电话、中继线、专线、临时电话、公用电话、租杆挂线、
互通机、用户交换机、代理维护机线设备等。通话种类分:防空情报电话,特种电话,
紧急电话,政务电话,加急普通电话,加急公务,业务电话,普通电话,普通公务、
业务电话, 会议电话等。普通电话月租费每部3元,通话费分甲乙两级。甲级:25公
里以内每次(3分钟) 1角5分;乙级:25公里以外每次2角。1960年2月改按市内电话
月租费标准每部5元5角执行。1966年山东省邮电管理局对资费进行调整,月租费改为
每部5元;两户同线由4元4角改为4元;计次通话改按分钟通话收费,甲级每分钟5分,
乙级每分钟1角, 每张话单不足1角者按1角收费。同时规定夜间及法定假日通话收半
价,取消销号费。1980年8月1日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邮电管理局联合下达通知,
调整农话资费,普通电话分甲、乙两种,月租费甲种每部为7元,乙种为8元。通话恢
复计次收费, 甲级每次1角5分,乙级每次3角;销号费每张收费5分。1982年8月又取
消夜间和法定假日半价规定。1986年1月1日起,每张话单收取挂号费1角。同年9月通
话费调整, 甲级每次改为3角,乙级每次改为4角5分。1988年7月1日起,农村电话征
收地方附加费,除党政机关、学校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外,其他用户通话,每张话
单收附加费1角5分,电话月租费调整为甲种每部12元,乙种每部15元,并在此基础上
上浮20%。1988年10月21日起农话用户装机照市内电话办法收取初装费和改制费。
乡镇集体所有的电话1962年前不收费。 1962年7月起,各县相继参照国营标准经
地方政府批准收取月租费,每部3~5元。1979年驻社企业和个人通话收取费用每次1角,
当地党政机关免费。1980年随国营农话资费调整,单机每部月租费7元,同线2部的每
部6元, 同线3部及以上的每部收5元,并收取线路维护费。1989年资费再次参照国营
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