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资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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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侵占青岛期间, 每部电话年租费100元。 线路离电话局500米以上者,每超
100米年加收维护费3.5元。 装机费20元。公用电话每3分钟为1次,市内每次1角,四
方、 李村、柳树台每次2角,沧口每次2角5分。德国侵占青岛期间,每部电话年租费
100元。 线路离电话局500米以上者,每超100米年加收维护费3。5元。装机费20元,
公用电话每3分钟为一次,市内每次1角,四方、李村、柳树台每次2角,沧口每次2角
5分。
日本侵占青岛期间,装机费为25元,装京机8元,电铃3元,年租费10元,外加电
话机租费年每部桌机24元,墙机16元,室内外移机每部元,户外移机每部20元,电话
线年维护费每一町程3元(一町程为一街区) 。由于电话供不应求,私下有转让电话
使用权者,其惠利高至3500元,低为400元。公用电话每5分钟为1次,每次5分,传呼
费5分。市郊电话,李村、沧口每次1角,九水、沙子口每次1角5分,四方每次5分。
北洋政府统治时期,装机费20元(既成线路加挂线条,每100米10元,不满100米
亦以100米计算, 新热杆线工料费概由用户负责),年租费80元,分机年租费桌机20
元,墙机16元,电话机租费挂机年每诏35元,桌机40元,保安器5元,转换器1元5角,
电池箱5角,室内外移机每部4元,户外移机每部20元,并实收工料费。由于电话源头,
1923年6月6日胶澳商埠电话局发布“电话急用装设暂行规则” ,放电话100号,对市
街和台东、台西有愿装设急用电话者,除照章缴纳挂号使用费外,须缴纳“急用电话
费”,照督办公署指定的拍卖法用热标手续办理,以认缴急用装设费多者享装设之权。
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交通部接管后,年租费改为季租费用。桌机每季30元,墙机
27元, 副机(桌)15元、(墙)13元,专线电话每季27元,装机费25元。1936年1月
起,电话资费有较大变动。新设电话除收装机费外,另收号码费,季租费改为月租费,
分甲、乙、丙、丁4种,公用电话仍每3分钟为1次,每次3分。1938年1月至1939年底,
装机费正机和中继线临时电话由10元提到15元,副机由5元提到10元,室外移机由4元
提到5元,宅外移机田10元提到15元,移副机田5元提至10元。中继线、互通线、临时
电话的宅外移机亦都由10元提到15元。1940年起,取消了号码费,增加了保证金,新
装电话每部交保证金30元,装机费每部由15元增至70元。电话月租费由原来的甲、乙、
丙、 丁4种改为甲、乙、丙3种,不再分墙机、桌机,甲、乙种月租费均为9元,丙种
为8元,分机6元,分铃3元。专用电话装设费和营业区外设备的装费均为每100米30元。
移机费只分宅内宅外,不再分室内室外,宅内6元,宅外20元,移分机6元,移附件及
电铃3元, 增加了“暂撤费” 、 “换机费”、“换号费”、“电话号簿登载费”和
“临时电话租费”。
抗日战争胜利后,市话资费涨价惊人。1947年12月11日比战前涨9375倍。由于物
价一日数涨,纸币贬值,1949年4月起改收银元。
建国后与电报、长话一起按实物折实“计价单位”收费。1954年除话机保证金由
30万元调整为50万元,其他资费不变。1955年3月1日起,全国发行新人民币,除装费
由原来的18元调为15元外,其他不变。1958年1月1日起,全国实行新的邮电资费标准,
取消了话机押金,装机费(包括装中继线)为15元,月租费甲种(住宅及宿舍)每月
9元,乙种(甲种以外的用户)为13元。1970年起,移机费改为室内免费,室外2元,
引入线不由原杆引入收12元,公用电话每次由5分改为4分,其他无更动。
1979年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对新装用户适当增收初装费,用于市内电话建设。
青岛市邮电局为筹建五、 八、六分局,对新装用户每部电话预收4000元。1980年6月
20日,改按邮电部统一规定的初装费标准收费,即按不同城市及电话制式,工矿、企
业单位每部电话收取初装费1000元至2000元; 行政、事业经费开支的单位,收取500
元至1000元;中小学校收取300元至500元。青岛市执行较高标准。1983我青岛市邮电
局为使新开通的电话设备尽早收益,增加月租费收入。经山东省邮电管理局批准,自
1984年元旦起初装费临时下调,对工矿企业改收1200元;行政事业单位、高校、部队
改收400元;中小学和各中等专业及技工学校、个体工商户、托儿所、幼儿园改收200
元; 街道居民自筹资金办的公益性托儿所、幼儿园免收;住宅电话公费收300元,自
费免收。1985年机线号又趋紧张,初装费又恢复1980年的收费标准。
市话资费素以包季包月收费。1984年3月,市话五分局首先实行记次收费(每次4
分)。同年6月1日起,六分局、八分局也实行记次收费。1985年7月1日起,三分局实
行复式计次(每次3分钟,超过3分钟算2次),同年9月1日楼山后支局实行单式计次,
10月1日、 11月1日二分局、四分局相继实行复式计次。至1985年底,全市6个市话分
局和1个市话支局全部实行复式计次制,其中二、三、四分局实行微机并网复式计次。
采取复式计次收费后, 收入增加。 据三分局统计, 单式计次每部电话平均每月为
28.96元,复式计次后为40.20元。同年新办话机线路上加装三类传真机业务,每部装
费240元,月租费130元。
1985年7月1日起,将现用话机产权移交用户所有并由用户自维,取消用户话机的
维护周期,用户设备实际无人管理。1986年1月1日恢复邮电局代维。在基本营业区内
代维费每部收5角, 营业区内为1元,远距离为2元。用户自购话机须经邮电局检验,
收检验费3元。
1987年12月1日起市话基本月租费向上浮动20%(由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和没有营
收的事业单位不上浮) ,公用电话每次由4分调至5分。1988年7月起,对使用市话载
波机的,凡用“1+1”型机每路另收500元;“1+6”型机每路收1000元;“0+8”型机
每路收1500元。另对停机保号(暂拆)户以及预备号码、选号码等亦规定了收费的新
标准。1988年11月1日起根据山东省政府规定征收市内电话公用事业附加费20%,包括
基本月租费和通话费,作为当地市话建设资金。
1990年11月15日起根据国家物价局、邮电部“关于改变市内电话资费管理的通知”
及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邮电管理局联合制订的“山东省市内电话资费调整方案”,
对初装费的收费标准按不同电话制式和不同用户类别规定最高限额,对基本月租费规
定甲种用户(住宅电话)每级调增2元,计15.08元,乙种用户(办公电话)每级调增
3元,计23.4元。公用电话通话费和计次制电话通话费,均按每次1角收取(其中包括
2分市话建设附加费)。原1987年12月1日执行的上浮20%的规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