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助航标志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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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港务局监管的导标有19处, 港外4处,港内15处;监管的浮标有20个,全设
置在港内, 其编号为1~3号、6~12号、20~28号浮标和中砂礁灯船。对以上助航标
志施以监管,使其处于正常技术状态,并掌握助航标志设施的变异、失常情况,及时
维护,使其标位准确,颜色鲜明,灯光视距符合规定,闪光周期稳定,以保障国内外
船舶进出青岛港的航行安全,同时对损坏助航标志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根据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局的决定,青岛港务局已将黄岛油码头及附近航道的10
座航标于1985年5月27日18时零分起, 正式移交给天津航道局青岛航标区施行管理。
这10座航标为:黄岛油码头前引导灯桩、黄岛油码头后引导灯桩、燃供油码头灯桩、
青岛港5号浮标、青岛港21~26号灯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