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船员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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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监管主要是监督外国籍船舶和中国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的人员配备,签发国际
航行船舶的船员身份证件,对船员和技术船员进行考试,签发船员职务证书;对组织
考试进行命题、评卷、核发船员适任证书,审查申考人员的资历和体格检查,监督指
导船员培训及单项专业训练,签发合格证书,以及调查处理船员违章案件。在1960年
至1962年的3年中,共发现和处理各类案件310余次。在考试和签证方面,仅1985年就
组织船员考试668人,船员单项考试1248人,签发海员证书1887本,船员考试发证395
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边防检查站, 对进出青岛港的外国籍船舶的船员, 制定了
《船员登陆遵守事项》,内容包括:必须遵守中国政府一切法令;登陆时间由日出至
24时;上下船时,必须出示证件,听从检查;登陆活动的范围只限于本市市区内(设
有标志的旅行区域除外);如需在陆地住宿、住院或到外地旅行,在登陆进须向边防
检查站值勤人员报告。青岛海关亦颁布了《船长、船员注意事项》等,内容包括: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禁止携入和携出国境;船员以外币、金银兑换人民币的兑换单
要妥善保存,以备海关核查;携带物品上下船时,要报经海关许可,携带下船的物品
禁止出售;经海关加封的处所,不得擅自启封;如船舶载有未列入舱单的货物或包件,
船长应在办理船舶进口手续时向海关申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