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船舶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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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进出青岛港的外国籍船舶和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国船舶,均属监管范围。具体内
容包括监管船舶执行中国及青岛港的有关法令和规定,对船舶核发国籍证书,审批进
出口申请,并实施进出口联合检查;对航行国外港口的中国船舶办理进出口签证;对
船舶的安全、救生、消防各种设备、船员配备、安全装载、适航状况进行技术监督检
查;监督船舶进出口航行和正确使用信号、通讯,以及在锚地、码头停泊的安全情况
等。
对在港内的进出口船舶要核批和检查有关修理事项,对船舶的明火作业进行监督。
船舶监管有关船舶海事方面包括轮船、驳船、帆船的全损、损伤和货损,船舶的触礁
或搁浅、沉没或失踪、砰撞、失火、触损或浪损、遭遇风军或漏水,机件或重要属具
损失有碍航行安全,遇劫或遭袭,发现航道变异,船员、旅客死伤或其他事变等。
建国后,青岛港对外籍船舶采取强制引水制,对国轮则以船方志愿为原则。由于
进出港口船舶的增加,引领和移泊船舶艘次也相应增加。50年代初,年引领、移泊数
在1000艘次左右,60年代增加到2000艘次左右,70年代增加到3000艘次左右,80年代
增加到4000艘次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