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联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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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务监督根据外轮代理公司的船舶到港和离港时间的申报,通知边防检查站、海
关、卫生检疫所。各参加联合检查的单位接到申报通知后,派定检查人员,准时到指
定码头集合登船,或乘拖轮到锚地进行联合检查。
联检时间。船舶进口联检的时间,一般在日出后至日落前时间内实施。如有必要
或船方请求,也可在其他时间进行。船舶出口联检的时间,由外轮代理公司与船方商
定,并提前2小时告知港务监督,以使港务监督通知各检查单位准时进行联检。
联检地点。一般要求进口船舶在检疫锚地实施联检。对来自非疫区或没有疫情的
船舶,经卫生检疫所同意,联检也可在码头或港池内进行。对来自疫区或有疫情的船
舶,卫生检疫人员先登船进行卫生处理后,其他单位再登船联检。
联检程序。参加联检的单位登船后,由外轮代理公司登船人员统一向船方收取联
检单位所要求船方填报的报表、清单(如船员名单、护照、登陆证、持枪证、货物清
单、船舶用品清单、船员用品清单,以及船方提供给港务监督的有关文件等),把它
们分发给边防检查站、海关、卫生检疫所、港务监督。联检具体程序为,首先由港务
监督向船长宣布联检开始。卫生检疫所、边防检查站、海关和港务监督根据联检内容,
各自进行检查。港务监督在联检时对船上的武器、弹药予以查封,向船方宣布发报机
不谁在港内使用。
对外国籍船舶,除海关关长或边防检查站站长批准的重点船外,联检时不集体船
员,而由船方统一交验证件和清单;对船员、旅客房间及货舱、机舱也不再进行检查。
对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不实施联检检查,但进口船舶的卫生检疫仍在检疫锚地
进行。
对航行中国港口间的外国籍船舶,原则上不进行联合检查。船舶进港后,联检单
位酌情集中或分别办理必要的手续。
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食品检疫等部门,都属检查单位,但不参加联检。对进
口船舶,视业务需要,可与联检单位一起登船,待联检工作结束后,再办理部门检查
业务。各联检单位办完全部手续后,由港务监督向船长宣布联检工作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