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船舶联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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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青岛港对船舶进出口的管理检查以及有关法令和制度,
既不健全又混乱,检查中手续繁杂重叠,漏洞较多。建国后,进出口船舶检查的有关
规章和程序逐步完善。1950年11月12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了《进出口船舶船员
旅客行李检查暂行通则》 。1955年5月11日,交通部、外贸部、卫生部、公安军司令
部联合颁布了《联合检查程序》 。1957年5月11日,交通部、总参、外贸部、卫生部
联合颁发了《联合检查程序与注意事项》。1961年11月23日,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外
贸部、 卫生部、公安部制订的《进出口船舶联合检查通则》公布实施。1979年3月21
日,青岛港执行由交通部、外贸部、公安部、卫生部重新修订颁发的《国际航行船舶
进出口联合检查进行程序与注意事项》,并根据具体实际制定颁发了《青岛港外籍轮
船进出口联合检查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