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 港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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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乾隆年间(1736~1795年),青岛口设胶州关分关。
1897年德侵占青岛后,借用德国国内的港口成规,如《在海船只碰撞及船主就尽
义务之章程》、《避免在海上互相碰撞之章程》等,加强对港口的殖民统治。1900年
6月1日设立青岛港务局,1908年9月2日设管理码头局。该两局成立前后,又陆续制定
了一些规章制度。
1901年底,青岛港务局正式制定青岛港则《各船就遵之章程》。港则计有19章,
依次为总纲、行水之章程、停泊靠泊之章程,闪躲之章程、悬挂本国国旗预设灯笼之
章程、禀报呈验之章程、大船驶入青岛海应纳船钞之章程、缴纳海关税项之章程、邮
寄信件之章程等。1914年日本侵占青岛后即在青岛港实施野蛮的军事殖民统治。是年
11月,改港务局为日本海军要港部和港务部,负港湾修理和港务行政之责;改管理码
头局为埠头局,负管理和经营码头、仓库、船舶的进出口、货物的处理及港区内铁道
业务之责。
1922年12月北洋政府收回青岛后,对青岛港的管理“一切都依照从前德国及日本
的规模制度办理”,虽然对码头业务、搬运业务、小港的管理等制定了一些必要的夫
章制度, 但港口混乱的现象仍难以改变。1929年7月,南京国民政府接收青岛港,沿
用过去的规章制度, 陆续制定和颁发了《青岛港务规则》 、《青岛市码头规则》、
《青岛市引水规则》、《青岛市码头临时作业简则》等数十种。
1938年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后,规定“日军占领地域各海港,中国海关所收之全
部收入,应以海关税务司之名义存入横滨正金银行。若该港无横滨正金银行时,得存
入另行协定之银行。”日军侵占下的青岛港,除大港三、五号码头和小港部分码头允
许一般商船靠泊使用外,其余皆被日本陆、海军占用,港口的道路、仓库使用、舰船
进出港引水、船舶进出港的检查审验、旅客上下船检查等,须军方、警宪部门批准。
港口内遍布军、警、宪、特。埠头株式会社内还拥有一批汉奸把头,从事对港口的码
头、仓库、进出港的船舶、码头工人等监视和控制。
抗日战争胜利后,南京国民政府对港口的管理和经营,仍参加战前旧制,设青岛
市港务局和青岛市码头运输管理处。当时美军大批在青岛登陆,港口成为美军和国民
党政府调运军队的兵站、驻屯军队的兵营、存放物资的军库、系泊舰船的军港、前线
补给地、内战的主要据点。
1949年6月,青岛港回到人民手中。1953年11月25日青岛港公布了《青岛港港章》,
1954年2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理暂行条例》 ,
港口开始走上了自我管理、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社会主义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