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进出口理货和双边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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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青岛港对于进出口大宗货,名义上采取外理在船边计数与库方办理货物
交接的形式进行,而实际上依据库方点垛交接的数字为准。对于杂货则采取内理和外
理共同点垛交接,按票编制计数单据提供船方。
1954年,青岛港对进出口货物实行内、外理合并的单一理货。对于船舶方面提供
的一切理货单证(单证理货委托书、理货日报单和货物积载图等),全部由青岛外轮
代理分公司根据仓库理货数据编制,并由船方签认,理货费由外轮代理分公司收取。
经过一段实践之后,发现单一性的理货,失去双边交接的相互制约关系。针对这种情
况,1960年4月组成了1个10多人的外轮理货班子代船方理货,在船边计数与对方交接。
1962年,青岛外轮理货公司成立,理货交接由外理在船边或舱内计数,并与内理办理
货物交接。由于采取这种合理的双边交接形式,理货效果较好。主要理货货种,进口
有大宗化肥、棉花、橡胶、苹果、古巴糖、伊拉史枣、花生米等;出口多为数量不大
的杂货,如棉纺织品、冻货、草制品、小五金等。
1978年,青岛港外轮理货部门首先对橡胶、水泥、化肥和盘元等货物实行小票双
边交接,提高了理货准确率和库场使用率。小票交接程序是;外理(在舱内、甲板或
船边)逐勾填发小票,由流动机械司机携带到库场(车边)转交给收货人或代理人;
机械司机做到无票不运行;收货人或代理人做到无票不收货,交接双方逐勾复核票号
和小数,按顺序收发。利用小票理货,做到有交有接,使理货数字准确。1985年,青
岛港重新修订了《青岛港外贸进出口货物实行双边理货交接办法实施细则》,针对不
同的作业方式和货类,规定了不同的理货交接办法。实施细则规定:㈠在库场点垛交
接的货物,内、外理双方点垛计数。㈡船边现装现提货物,外理同收货人(或代理人)
凭收发小票计数交接。㈢经港区流动机械直取装车、装船实行小票交接的货物,外理
(在舱内、甲板或船边)按勾发票,收货人在车边、船边收票计数,内理会同收货人
与船舶双边交接。㈣从库场取货装船出口,暂不实行小票交接。㈤使、领馆物品和国
际礼品、历史文物等贵重货物,内、外理双方在船边按件点清数字、分清残损。
使用小票交接的货种,还有进口大宗同规格、同包装、同重量货物,包括袋装糖、
纯碱、化肥、水泥、鱼粉、树脂等。车船直取大宗货物除上述外,还有大盘元、铁皮、
卷钢、汽车、卷纸、标准胶、大件设备、托盘货物、捆装金属块锭以及捆装五金钢材。
如有特殊情况,需直取其他货物时,作业部门应事先征得内、外理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