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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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货业务开发以来至50年代末,其主要对象是外轮和国轮。主要是按照船方提供
的舱单(进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和货物上标明的主要标志(合同号、几何
图形和符号等)理清货物数字,分清货物残损,绘制货物积载图,制作货物分舱单以
及依据理货结果,办理交接、签证手续,提供有关理货单证等。
60年代,随着中国远洋运输船队的建立,青岛港的理货部门又增加了对远洋船舶
的理货业务,主要是承担件、杂货船的理货。1962年,中国外轮理货公司颁布《中国
外轮理货公司业务章程》,对人国各港口的理货业务作了统一规定。
70年代,青岛港船舶理货突破了原业务范围。1971年,齐鲁石油化学工业公司由
青岛港进口年产30万吨合成氨设备,委托青岛港对设备按件理件号,从而使理货业务
范围扩大。1976年青岛港开始有集装箱进出口,增加了进出口集装箱的理货,包括理
清集装箱数字,分清集装箱残损,集装箱拆箱的施封、验封以及理清箱内货物数字,
分清箱内货物残损。70年代后期,对于从国外进出口的某些货物如橡胶等,检验机构
委托青岛港按10%的比率抽样检验,又增加了受委托办理货物甩样业务。
80年代,交通部修订了《中国外轮理货公司业务章程》,业务范围进一步扩大,
由代表船方理货而至接受货方和各委托方理货,由对普通货物理货而至对集装箱、载
驳船及航空货物的理货,由在港口理货而至在国内各地及国外理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