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进出口货物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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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海关设关后,进出青岛港的船舶迅速增加,但民船运输仍占重要地位(1900年
轮船进出胶州湾为400艘次, 民船为4695艘次)。因此,在货物监管中重要的货物查
验,分为民船查验和轮船查验。又因青岛港开放为自由港,在1905年建立无税区制度
前后,对货物的查验也有不同。
民船货物查验。在实行无税区制度前,民船货物进青岛港,均在前海抛锚,等候
海关派员查验。民船货物出口,则于装船前,在装船港口验货场查难,由海关总长派
员核准放行。无税区制度建立后,进出青岛港民船货物,查验地点由海关验货场改至
青岛小港民船验货场。青岛地区的主要港口虽均设有胶海关分关分卡,但其监管权限
却有不同。胶州湾内的青岛小港、女姑口、沧口、红石崖、塔埠头诸港,虽负责对进
出货物的监管,但需在总关办理进口和出口结关手续。而胶州湾外的灵山卫、沙子口
诸港民船进出口不经总关,直接在两分卡完税和办理结关手续。
轮船货物查验。轮船不进入无税区的,在海关码头胶抛锚理船,等候查验货物。
进入无税区的货物,除免验货物如军用物资外,均卸落在青岛大港一号、二号码头计
7座堆栈内, 各堆栈派驻海关验货员,以便就地查验货物。出口货物和进口货物的查
验基本相同,要求单、货相符,诸项手续齐备。出口货物运入无税区在堆栈堆存,不
需海关监管,装运出口前,除牲畜、盐、山东煤等免验货外,均需依章接受查验。
建国初,货物查验的办法有所改变。一、不再拘泥于抽验5~10%的旧规,给予查
验部门以主动权、决定权,并建立复验制度,实行有重点的普遍查验。二、分别对象
采取不同查验的办法。如对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对国内的国营单位
和私营单位均采用不同的方法。
1956年基本完成对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改造后,青岛海关对公私合营单位
和国营单位的进出口货物采取同样的监管方法,简化和手续。后来还发展为进出口申
报、验货、征税、统计配套成龙,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科学、现代化的监管。
80年代,青岛海关对货物的监管,采取一般查验与重点查验相结合、外形查验与
开拆包装查验相结合的方法,进出口货物的抽验率均在5%以下,重点在于防走私漏税,
违章违法。进出口货物的查验地点,一般在码头仓库。但遇特殊情况,经货主申请,
也派员到货主仓库或工程现场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