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进出口船舶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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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关设立后,青岛地区设分关分卡,船舶、贸易货物及税事等均由东海关监管。
胶海关设立后,始分民船监管和轮船监管。
民船监管。凡有民船进青岛口,须在青岛前栈桥码头前抛锚理船,由海关查验并
交付号旗一面,插于桅杆之上,该船即可进入胶州湾。出口进亦需办理相应手续。同
时,一些港口设有分关分卡,进出诸港的民船,均由所在港关卡负责监管。
轮船监管是胶海关的主要监管工作。轮船进出青岛港,须在前海栈桥(即海关码
头)前抛锚,等候海关人员登轮理船,办理必需的进出口手续。1904年3月6日,青岛
大港一号码头北岸5个泊位建成开放, 栈桥逐渐演变成供水、检疫、理船码头。轮船
监管逐渐转至大港。
1949年6月以后, 轮船监管特别划出国际航行船舶监管,即进出青岛港的外国籍
船舶、中国远洋船舶以及地方海运局航行于国际航线的船舶监管。
国际航行船舶进港停泊的地点,由青岛港根据海关合议规定预先指定。如船舶移
泊,亦要征得海关同意。1990年,航行船舶停靠的码头和泊位有一号码头1~8泊位,
二号码头9~15泊位, 三号码头21泊位,四号码头25泊位,六号码头35和36泊位、40
~42泊位,八号码头42~52泊位,九号码头56~59泊位以及黄岛油码头东西泊位。
国际航行船舶的监管,建国以来从实际出发,对申报程序、单证以及检查等,都
从方便船方和货主出发作了简化。特别是在监管方式上,更趋合理和科学。50年代初
采用专人专船的监管方式,每条船有1~2人专门负责。与青岛港当时夜间不作业相适
应,海关监管时间为早7时至晚7时。1955年,变专人专船为包船小组责任制。包船小
组成员全部在码头现场监管,并使实际监管和单证、查私等工作结合起来,统一办理。
对资本主义国家的船舶,实行一律检查、重点控制、昼夜监管。70年代采取定人定船,
一定到底的方式,四班轮流昼夜在码头船边执勤监管。80年代,开始实行公开巡视,
并分别情况,只对重点船派专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