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地震事业经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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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地震工作机构的事业经费,1975年起一直由山东省地震局拨给。1975~1976
年经费指标为6 000元(不含专项经费) ,1977年为14 000元,1978~1979年为30 000
元。其中,包括各县地震工作机构的事业经费 (工资、补助工资、福利、公务费及必
要的业务费)和部分群测群防补助经费。
1980年2月6日,根据山东省地震局《关于分配一九八○年机构群防经费的通知》,
青岛市从1980年起,对各县、区的事业经费实行财政“预算包干、节约留用、增收归
己,超支不补”的办法,切块分配,自行支配使用。1980~1985年,青岛市(含各县、
区) 的地震事业经费由山东省地震局下拨。1986年后,青岛市的地震事业经费直接改
由市财政拨款。各县、区的地震事业经费也开始由当地财政拨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