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附录一 修正胶澳商埠征收地租暂行规则 资料库:青岛市情资料库 章节:土地管理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2/section/47/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2/section/47/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2/section/47/article/99/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2/section/47/article/99/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一条 凡承租本埠区域以内之官有土地,悉照本则之规定缴纳租款。 第二条 官有土地之种类及租率如左: 甲、小港沿岸一带特区地仍按德日时代旧规征收; 乙、青岛市街地,每方步年租银:一等六角,二等五角五分,三等五角,四等四角 五分,五等四角,六等三角五分,七等三角,八等二角五分,九等二角,十等一角五 分,十一等一角; 丙、工场地,每方步年租银:一等一角四分,二等一角,三等六分; 丁、青岛区农业地,每十方步年租银: 一等七分七厘以上,二等五分四厘以上, 三等三分九厘以上,四等二分三厘以上,五等一分五厘以上; 戊、李村区农业地,每亩年租银: 一等三元五角以上,二等二元六角以上,三等 一元二角以上,四等八角以上; 己、草场,每亩年租银:二角五分; 庚、台东镇旧官地,每二百平方公尺月租银: 一等八角五分,二等七角,三等五 角五分; 辛、台西镇旧官地,每一百平方公尺月租银:二角八分; 前项租率官厅认为必要时得变更之。 第三条 前条甲、乙、丙三项地租每年按一、四、七、十等月为纳租之期; 丁、 戊、己三项均每年征收一次,但丁、戊两项以十一月为征收之期; 己项以七月为征收 之期;庚、辛两项每月征收一次,均以十五日以前为征收之期。 第四条 凡按期征收之地租均于每期首月五日以前散发告知,同月十五日为缴款 限期;按年缴款者以七月或十一月五日以前散发告知,同月末日为缴款限期;按月征收 之地租均于本月五日以前散发告知,十五日为缴租限期。 第五条 纳租人接到告知书后,经于前条期限内赴胶澳商埠局财政科缴纳租款。 逾期不缴,每经催促一次加征催促费一角,如逾最后限期仍不缴纳即取消其租权,并 处分地上之建筑物。但有特别情形者准其声叙理由,呈请商埠局核办。 第六条 凡新领土地在本期首二两月以内起租者,将本期租款缴清,即发给租照; 若在本期第三个月内起租者,须连同下期租款一并缴清方发租照。 第七条 如租地建筑之后,遇有移转、让渡情事时,须由原领租人将本期租款缴 清,双方呈报商埠局注册过户后,自下期改名征收。如延不呈报者,仍由原领租人负 责。 第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