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一 修正胶澳商埠征收地租暂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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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凡承租本埠区域以内之官有土地,悉照本则之规定缴纳租款。
第二条 官有土地之种类及租率如左:
甲、小港沿岸一带特区地仍按德日时代旧规征收;
乙、青岛市街地,每方步年租银:一等六角,二等五角五分,三等五角,四等四角
五分,五等四角,六等三角五分,七等三角,八等二角五分,九等二角,十等一角五
分,十一等一角;
丙、工场地,每方步年租银:一等一角四分,二等一角,三等六分;
丁、青岛区农业地,每十方步年租银: 一等七分七厘以上,二等五分四厘以上,
三等三分九厘以上,四等二分三厘以上,五等一分五厘以上;
戊、李村区农业地,每亩年租银: 一等三元五角以上,二等二元六角以上,三等
一元二角以上,四等八角以上;
己、草场,每亩年租银:二角五分;
庚、台东镇旧官地,每二百平方公尺月租银: 一等八角五分,二等七角,三等五
角五分;
辛、台西镇旧官地,每一百平方公尺月租银:二角八分;
前项租率官厅认为必要时得变更之。
第三条 前条甲、乙、丙三项地租每年按一、四、七、十等月为纳租之期; 丁、
戊、己三项均每年征收一次,但丁、戊两项以十一月为征收之期; 己项以七月为征收
之期;庚、辛两项每月征收一次,均以十五日以前为征收之期。
第四条 凡按期征收之地租均于每期首月五日以前散发告知,同月十五日为缴款
限期;按年缴款者以七月或十一月五日以前散发告知,同月末日为缴款限期;按月征收
之地租均于本月五日以前散发告知,十五日为缴租限期。
第五条 纳租人接到告知书后,经于前条期限内赴胶澳商埠局财政科缴纳租款。
逾期不缴,每经催促一次加征催促费一角,如逾最后限期仍不缴纳即取消其租权,并
处分地上之建筑物。但有特别情形者准其声叙理由,呈请商埠局核办。
第六条 凡新领土地在本期首二两月以内起租者,将本期租款缴清,即发给租照;
若在本期第三个月内起租者,须连同下期租款一并缴清方发租照。
第七条 如租地建筑之后,遇有移转、让渡情事时,须由原领租人将本期租款缴
清,双方呈报商埠局注册过户后,自下期改名征收。如延不呈报者,仍由原领租人负
责。
第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