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监 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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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侵占青岛时期,虽设立土地专管机构,制定了一系列土地法规,但未有土地
法规监察职能。 民间遇有地权纠纷等案件, 向由胶澳总督府所设法院查办。1922~
1949年,青岛地政机关建、撤、归、并无常,机构内部不设土地监察部门,对民间土
地纠纷地政部门只作初步调处,最终仍归法院办理。
在涉外土地纠纷中,尤其是日本人殊难办理,以至多起土地纠纷事件成为悬案。
特别是轰动朝野的青岛市国武农场悬案。该农场系日本第一次侵占时期,日本人以个
人名义强行收买的李村、沧口一带的民有农地。1922年《解决山东悬案细目协定》明
文规定由中国政府以公正补偿收回。北洋政府接收后,多次交涉,但日本人索价奇高,
一直未有结果。胶澳商埠督办公署对在该地建筑或翻造房屋,均批令在悬案未解决前
准先建筑并给执照。南京国民政府第一次统治时期,青岛市政府则于1929年10月决定
在未完全解决之前,凡市民在该地呈请建筑者,一律不准,免滋纠纷。自此以后,该
农场内建筑事件一律批驳不准,并转饬工务局会同公安局严厉取缔,对仍然私自建筑
者,一律限令拆除,强制禁止。当年查处违章建筑者5例,均行拆除; 另有4例尚未建
筑完毕者,令其择地建筑。
1946年,青岛市颁布施行《土地权利清理办法施行细则》,对日本第二次侵占青
岛期间土地权属进行了清理,违者收回土地或取消租权。对市郊吴家村、仲家洼、湛
山村等村庄及新辟小村庄、四方村、大水清沟村、沙岭庄、盐滩村等地,在日本侵占
期内擅自变更移转的公、私土地,进行查处。对公地私用者,收回地权,追缴地税、
租权金;对私地者查明原因令其重行登记,补办手续(次年6月处理完毕)。1947年,青
岛市地政局补办日本第二次侵占时期市民建筑图纸63起。其中,换图46起,遗失补领
9起,无照补图8起。对侵占道路、违犯建筑规则、妨碍公共安全和未经审报核准私自
建筑等情况进行巡视,按实际情况分别通知限期补办手续,或饬令拆除,共计取缔违
章建筑54起。1948年,青岛市地政局对东镇露天市场占用公有土地一案进行查处,对
几起租地转移纠纷已向法院诉理。但几起涉外土地权利案件,电请地政部核示未果。
次年1月颁布《青岛市非法占用公有土地处理办法(草案) 》,规定自《办法》公布之
日起,发现有占用公地事件应立即向青岛市财政局报告,并由市警察局予以禁止,违
者以包庇占用公有土地论处。
青岛解放初期,青岛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局司职土地管理,对土地监察、查处
违法占地未设专门机构。“文化大革命”期间,土地管理机构被撤销,人员遣散,无
政府主义泛滥,乱占、滥用土地现象严重,土地管理失控。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土地监察工作受到重视。1985年,青岛市处理违章建筑
办公室成立,具体负责查处违法占地和违章建筑事件,市、区共拆除违章建筑106000
平方米。1986年,青岛市发布《关于对青岛市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在栖霞路、城武路、
郓城南路违章建筑的处理决定》:栖霞路8号增加面积一层不办手续(增面积128平方米),
罚款2560元,只作菜店使用,不得安排住户或他用;城武路、郓城南路共5栋(1~4号)
全部违章多建一层,违章面积计2399平方米。因违章造成的挡光问题,由该公司负责
解决; 罚款119950元,保留使用;对公司主要负责人及施工负责人员罚款120元,并写
出书面检查, 报送市处理违章建筑办公室。交文后3个月内缴罚款,逾期每日加收滞
纳金1%。 1987年6月2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清理查处违法占地案件工作
的通知》下达后,在全市范围内对违法占地问题进行清理查处,对1982~1985年违法
占地的17631个单位(户)和违法占用的39162亩土地,已处理结案的分别占39%和30%。
1988年,青岛市土地管理局设法规监察处具体负责法规制订、查处违法占地等事宜。
1989年,青岛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以后出现的违法
占地事件进行清理查处,清查1988年发生的违法占地事件803起,占地面积1933.39亩。
其中,国营单位14起,占1092.53亩;集体单位51起,占地626.03亩;个人738件,占地
面积214.83亩。 当年处理246起,占地面积413.56亩。清查1989年发生违法占地事件
984起,占地505.79亩(其中耕地152.06亩)。其中,国营单位4起,占地29.74亩;集体
单位33起,占地182.6亩; 个人947起,占地293.45亩。1989年还处理遗留违法占地事
件556起,占地1514.43亩。1990年,清查和处理了一批遗留多年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
设问题,市内五区共查处违法占地事件85起,计27.5亩,已全部处结。查处违法建筑
375起,5413平方米。查处县级越权批地共计79起,面积1544.74亩。其中,县级政府
越权批地19起,面积429.24亩; 县级其他部门越权批地60起,面积1115.5亩。乡镇级
越权批地2086起, 面积918.28亩。其中,乡镇政府越权批地92起,面积477.8亩,乡
镇其他部门越权批地1994起,面积438.48亩。各县(市)、区还对村级越权批地建农房
进行了清理,查处违法建农房652户,占地166.71亩。
实施《土地管理法》以来,全市共发生违法占地3686起,处理3179起,占86.2%,
面积1562.12亩。 共查出干部、职工违法占地建私房1368人,占地341.89亩,已处理
1112人,清理占地286.85亩,拆除房屋23间,没收房屋449间,罚款127万元,受党纪、
政纪处分41人,刑事处分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