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 租权金 资料库:青岛市情资料库 章节:土地管理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2/section/47/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2/section/47/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2/section/47/article/54/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2/section/47/article/54/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德国侵占时期,低价强买青岛土地,除大部分专卖竞售外,其余土地一律出租给 市民,每年按规定缴纳租金。但其后出现市民对所箱土地租而不用、置而不问、又不 缴纳租金的现象。至北洋政府统治时期,土地租金所收廖廖。1927年,胶澳商埠局规 定凡领租公地欠地租1年以上者撤销其租权, 准其他人租用,但须给前领箱人缴清所 欠租金,名曰“空租”。由于办法不当,流于形式。为解决市民领租公地而不用、又 不缴纳租金的状况,青岛市政府于1930年增订租权金条文,但民间多有不解而仍不缴 租的现象。 1932年6月,颁布《征收地租暂行规则》,明确规定公有地地租分为常年 租金和租权金。 租权金按公有土地等级缴纳,市区建筑地特等至11等每公亩508~32 元;市区工厂地按1~3等每公亩32~20元;乡区建筑地按区域每公亩四方村32元,沧 口附近、李村河以北16元,李村河以南街道附近、红石崖、塔埠头12元,九水及其他 地方8元。 租权金在承租土地时一次缴清。1931年,收缴租权金25万元。1932年,收 缴租权金40万元。南京国民政府第二次统治时期,1946年租权金仍照1936年时确定区 域等级, 计量单位由公亩改为市亩,金额为1936年的300倍。青岛解放后,青岛市人 民政府废除租权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