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租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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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侵占时期,低价强买青岛土地,除大部分专卖竞售外,其余土地一律出租给
市民,每年按规定缴纳租金。但其后出现市民对所箱土地租而不用、置而不问、又不
缴纳租金的现象。至北洋政府统治时期,土地租金所收廖廖。1927年,胶澳商埠局规
定凡领租公地欠地租1年以上者撤销其租权, 准其他人租用,但须给前领箱人缴清所
欠租金,名曰“空租”。由于办法不当,流于形式。为解决市民领租公地而不用、又
不缴纳租金的状况,青岛市政府于1930年增订租权金条文,但民间多有不解而仍不缴
租的现象。 1932年6月,颁布《征收地租暂行规则》,明确规定公有地地租分为常年
租金和租权金。 租权金按公有土地等级缴纳,市区建筑地特等至11等每公亩508~32
元;市区工厂地按1~3等每公亩32~20元;乡区建筑地按区域每公亩四方村32元,沧
口附近、李村河以北16元,李村河以南街道附近、红石崖、塔埠头12元,九水及其他
地方8元。 租权金在承租土地时一次缴清。1931年,收缴租权金25万元。1932年,收
缴租权金40万元。南京国民政府第二次统治时期,1946年租权金仍照1936年时确定区
域等级, 计量单位由公亩改为市亩,金额为1936年的300倍。青岛解放后,青岛市人
民政府废除租权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