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常年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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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侵占时期,把从民间收买的土地大多通过土地标售的方式出卖。对用于市民
建房的土地亦行出租。 1899年11月在台东镇开始征收土地租金,规定每月100平方米
租金0.2元,每月5日按月预付,租期5年,期满可续租,但当局保留5年后无偿拆除地
上附着物和收回土地的权利。起初对于租用土地作为园艺、仓储、试验田等用途时,
对租期、租金、租地大小都无一定规范,时高时低、时多时少。由于大港码头及其周
围货物仓库用地需求日益增加,土地租金收入已成为继土地出售、地价税之后的主要
税收之一。 1903年,仅大港1号码头及进港道路丽旁填土地上出租货栈仓库的租金收
入就达6651.7元。 1904年度出租土地共145.95公顷,年租金为28373.9元;1905年度
出租土地336.91公顷, 年租金为36471.38元; 1906年度出租土地75块, 年租金
37940.95元。 1907年,殖民当局把台东镇官有地定为三等,租金调整为每200平方米
按月纳租0.85元, 二等地0.70元,三等地0.55元。台西镇官有地出租不分等,每100
平方米按月缴纳租金0.28元。鱼池每亩0.10元,每年11月一次性缴纳。
日本第一次侵占时期,日伪当局制定了土地贷下(出租)规则,租期10年,租金
因地而异。 青岛市街地分5等, 按坪计算, 年租金分别为:一等地0.80元,二等地
0.70元, 三等地0.60元,四等地0.50元,五等地0.40元。四方市街地分2等,年租金
为: 一等地0.15元,二等地0.10元。工场地分2等,年租金为;一等地0.20元,二等
地0.10元。 青岛区农业地分5等, 按10坪计算, 年租金为:一等地0.10元,二等地
0.07元,三等地0.05元,四等地0.03元,五等地0.02元。1921年,仅土地租金一项收
入为292600日元,而地税只有151800日元。
北洋政府统治时期,土地出租办法及租金额与德国侵占时期大致相同,只是将土
地出租的范围划分为:青岛市街地、四方市街地、工场地、青岛区农业地、李村区农
业地、台东镇官有地、台西镇官有地等几个地租区,征收不同租金。1922~1927年,
青岛市常年租金收入为170余万元, 但外侨特别是日侨却借口不缴地租,至1927年,
所欠地租达30余万元。

南京国民政府第一统治时期,1929年即开始清理地册、登记清丈、放租征税。其
时,全市土地以民有地(郊区农地)最多,公有地次之,私有地最少(多限于中山路
一带) 。1930年6月11日,青岛市政府发布《不动产移转暂行规则》,规定对私有地
按土地评价委员会议决的区域等级价额,以公亩为单位计算租金。青岛、台东、台西
镇市街地分11等, 租金最高的为1500元,最低的为100元;公有地征收租权金;民有
地分为上、中、下3个等级。1931年3月,颁布《青岛市领租公有土地竞租章程》,规
定市民领租1~4等缴纳保证金500元, 4~7等缴纳保证金350元,8~11等地缴纳保证
金240元。 1932年5月3日,公布《领租公有土地规则》,规定市民领租公地、建筑地
按竞租章程办理,领租农地或工厂地须注明承租用途和承租期限,租期以30年为限。
公有土地分为7种:青岛区及台东、台面镇市街地为特等,其余分11等,以公亩计算;
工场地分3等; 四方、沧口市街地不分等;青岛区农地分5等;李村农业地分5等;草
场不分等;鱼池不分等。上述各种地租率及租权金另定;征收地租按1930年所订规则
办理。 1932年6月,将市内公有土地分为市区建筑地、市区工场地、市区农地、乡区
建筑地、 乡区工场地和李村区农地、草地7个区域。常年租金按市区建筑地12个等级
征收,按公亩计算,特等至11等分别为25.4元、23.5元、21.5元、19.6元、17.6元、
15.7元、 13.7元、11.8元、9.8元、7.9元、5.9元、4元;市区工场地分3等征收,分
别为一等5.5元, 二等4元,三等2.4元;市区农地分5等征收,分别为一等0.3元,二
等0.21元,三等0.15元,四等0.09元,五等0.06元;乡区建筑地以区域划分为四方村
4元, 沧口附近、李村河以北2.8元,自李村河以南街道附近、红石崖、塔埠头2元,
九水及其他地方1.2元;乡区工场地按区域征收,沧口附近、李村河以北1.2元,其他
地方0.6元;李村区农业地分4等依次为:一等0.57元,二等0.42元,三等0.19元,四
等0.13元;草地0.04元。同时,规定凡租地期满均应缴纳租权金后续租。除草地和李
村区农业地按年缴纳租金外(草地缴纳期为7月, 李村区农地缴纳期为11月),其他
地方租金按1月、4月、7月、10月分季缴纳。1933年7月,修订颁布《青岛市领租公有
土地竞租章程》,规定市区内公地放租由市财政局负责,定期用竞租方法由市民领租。
并规定领租1~4等地应先缴纳保证金500元,5~7等地240元,8~11等地100元;竞租
不得低于最低标价, 同一地号如竞租数目相同,用抽签法确定。每号公地须有2人以
上竞租。中标者应缴纳租权金方能办照。1932~1933年,全市常年租金收入达517415
元。后来曾几次修改《章程》,但内容与前期基本相同。
日本第二次侵占时期,为实行《青岛特别市地方计划》、《青岛特别市母市计划》,
禁止青岛特别市区域内土地买卖,并停止领租官有地,当年只批准青岛学院领租贵州
路官地,日本青岛总领事馆领租九水路官地等数处。征收租金办法无统一规定。1940
年4月因日本兴亚院青岛出张所干预, 在部分地区解除禁令。规定自太平角六路南端
起沿芝泉路、桑梓路、登州路、衡阳路、延安路、大连路、绥远路、恩县路、莱法路、
堂邑路、济南路、泰安路、费县路、东平路、观城路、滕县路、嘉祥路、磁山路、台
西三路至栈桥为一连线,凡线内土地除有特别事由外,准予移转变更、领租。
南京国民政府第二次统治时期,清理敌伪地产,制定地政章程,规定日本侵占期
间对公有地处分一律无效,如须领租应按照1946年新订公地出租章程办理,并同时缴
纳租权金。 初次承租及增租者,依新定租权金额20%缴纳。1946年,青岛市政府财政
局发布《青岛市征收地租暂行办法》 ,规定常年租金一律按1936年地租租额的300倍
征收国币。区域等级仍照抗日战争前青岛市对土地划分的等级征收。1947年征收土地
租金1082529万元。
1949年青岛解放后,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青岛市市区土地管理暂行办法》,规
定市内土地均以市亩计算,按其地区评定等级与使用价值,确定地租,公地常年租金
标价不得超过标准地价的10%,自订租之日起3年免征地租,私有地出租双方协议租金。
租用公地期限不得超过1年,并不是转租。公有土地由10等改为4等12级,1954年又将
土地划为20等,并进行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