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其他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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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1990年,青岛市人民政府对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开征土地使
用费。土地使用费标准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定期公布,其收费额度根据不同地理环境条
件和土地用途确定。土地使用费自批准用地之日起计收。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土地
使用费额5‰的滞纳金。土地使用费自批准之日起5年内不调整,以后随着经济发展、
供需变化加以调整, 但调整间隔时间不少于3年,调整幅度不超过土地信用费基数的
30%,预约用地的从批准预约用地之日起,缴纳该地块年土地使用费总额5%的预约金,
有效期1年。
土地增值费 1989年,青岛市人民政府颁布《青岛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
试行办法》,规定土地增值费主要自市内国有土地出让后转让时发生。转让土地增值
费为转让人在转让中所获增值额的60%。 正式征收土地增值费始于1991年,当年征收
20万元。
场地使用费 场地使用费含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开征对象是青
岛市外商投资企业与中方合营者用地。1989年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合并,以土地
使用费征收。1989年征收额为1.4万元,1990年征收额为4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