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土地使用税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b2&A=47&rec=47&run=13

1989年1月9日起,青岛市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
例》,征收青岛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按青岛市区(含崂山、黄岛区)划分不同收税标
准课征。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年度按年计算,分月、季、半年或一年缴纳。1989~1990
年,两年共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127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