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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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9月起, 青岛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缴纳耕地占用税,并确定青
岛市辖县(市) 、区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每平方米)为:市南、四方、沧口区9
元, 崂山8元,黄岛7.5元,胶州、胶南6元,即墨、莱西5.5元,平度5元。青岛市财
政局对耕地占用税具体规定:以村为单位,人均占有耕地在0.5亩(含0.5亩)以下的,
每平方米9元, 人均占有耕地在0.51~1亩的8元,1.01~1.5亩的7元,1.51~2亩的6
元,2.01~2.5亩的5元,2.51~3亩的4元,3亩以上的3元。1987年征税额为574万元,
1988年3617万元,1989年1954万元,1990年138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