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土地增值(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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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土地增值(价) 税始于德国侵占时期。1898年9月,胶澳总督府发布命令,
规定凡青岛区市民在当局竞卖时买得的土地若再卖出,应缴纳获利部分1/3 的土地增
值税;若在25年之内没有出卖,也应一次性缴纳特别税,至1909年,征收增值税共计
7532马克,约占同时期土地税收入的0.9%。日本第一次侵占时期,于1920年宣布废止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率为20%~50%,按土地增值实数累进征收。5月,征土地增
值税9273857.7元。青岛解放后,未开征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