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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地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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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建置前,无地价税,德国侵占时期开征地价税。1898 年,胶澳总督发布命 令,青岛区土地每亩按地价课征6%的地价税。1903年12月份,胶澳总督发布命令规定, 如市民向当局价购的土地使用计划变更或超期限而未使用,则将地价税由6%提高到9%, 若再经3年而仍未营建时,地价税提高至12%,以后每3年递增3%,直至24%以后,收回 土地。地价税每3年修正一次。1898~1901年12月31日,青岛区土地分为6个地价区, 地价每平方米分别是:第一区1.69元,第二区1.32元,第三区0.83元,第四区1.01元, 第五区0.96元, 第六区0.45元。1902~1911元,青岛市区征收地价税总额为112.3余 万马克。 日本第一次侵占时期,强占市内民地。随着日侨大批涌入,殖民当局即将土地低 价卖给日侨。1922年2月,日本将青岛的官有地50万坪(2627。4亩)出卖,出卖土地 的地价只及德国侵占时期价格的半数,经殖民当局核准买地者178人。其中,176人是 日本侨民, 中国人只有2人。市区一等地以最高20元,最低2元出卖,地价税只征收2 ‰,比德国侵占时期6%的地价税约低30倍。 北洋政府接收青岛后,按《胶澳商埠地税暂行规则》课征地价税,税率为地价的 6%~24%不等, 并将土地面积单位由“坪”改为“方步”。1922~1927年,胶澳商埠 地价税一项收入为1052665元。而日人借口土地所有权问题,每年均欠款3万余元。 南京国民政府第一次统治时期,城市日益扩张,市内私有土地日减。1931年对市 内私有土地进行重新估价,地价税由6%改为2%征收,对市内官有地实行竞租。1932年 6月, 市财政局修正征收地税暂行规则,地价税按地价征收2%,如建筑延期,得追加 至10%。地价税每年分4期征收,以1月、4月、7月、10月为纳税期。如逾期个月以上, 加征应纳税额5%为滞纳金;逾期6个月以上,加征应纳税额的10%为滞纳金,以此类推。 积欠税款适于3年者,由市财政局拍卖该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以所得价款抵缴欠税, 余数退还原欠税人。1932~1933年,全市地价税收入为190935元。 日本第二次侵占时期,将即墨、胶县划为青岛辖治,对其以课田赋为主。市区内 私有、民有土地大多被日军强行点去修工事、飞机场,仅四方、沧口被日军强占的土 地就多达600余亩。 南京国民政府第二次统治时期,1946年底开征地价税,以市亩为计税单位,税率 为1%~5%不等。1947年,青岛市地价税应征户587户,征收地价税2亿多元(金元券)。 1948年1~6月,征收地价税3.7亿多元(金元券)。青岛解放后,地价税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