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农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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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第一次侵占时期, 主要对青岛区、李村区农地课税。青岛区农地分3等,一
等为园林地,每亩征税额0.35元;二等为农田,每亩征0.25元;三等为山林、砂石地,
每亩征0.15元。 李村区农地分为5等,一等地每10坪征0.10元以上,二等地征0.07元
以上,三等地征0.05元以上,四等地征0.03元以上,五等地征0.02元以上。1922年北
洋政府接收青岛, 将土地面积计算单位改为“方步”(一方步=2.56平方米),对青
岛、李村两区的实地课税,其等次与日本侵占时期相同,只是税率略低。南京国民政
府第一次统治时期,城市不断扩张,市区附近农地每年递减,农地课税范围日渐萎缩,
至1937年农地税停征。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时期,于1939年筹划《青岛特别市地方计
划》、《青岛特别市母市计划》,将胶县、即墨两县划入青岛,复开征农地税,征收
标准为正税、附加税总额,按每元征麦谷2市斗计算(1市斗为30斤),再将应征麦谷
按市价折征伪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