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田 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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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建置前后,田赋、丁银合一,称地丁银。地丁银折粮米征收,征物或钱,未
能划一。1897年11月德国侵占青岛,次年9月2日即对青岛民有土地(市郊农地)依照
清末官署税册征收田赋。初时,每小亩240弓(614平方米)征制钱200文;每中亩360
弓(921平方米) 征收制钱300文。1908年,将每小亩240弓加征至350文,每中亩360
弓加征至550文。 1913年,殖民当局改订征收钱粮章程,将921平方米改为1亩,将民
有地分为上、 中、下3等。其中,房屋宅基地、果树园、菜园、场园为上等,每亩征
收0.35元;好禾稼地为中等,每亩征收0.25元;山地、沙地为下等,每亩征收0.15元。
南京国民政府第二次统治时期,青岛市政府于1947年颁布《青岛市田赋征实征借
实施办法》 ,征收标准按每赋额1元征借小麦一斗八升,附征公粮八升四合;按每赋
额1元征一借一, 征借小麦一斗八升,共计三斗六升。同年,青岛市政府对田赋折征
法币,折征价款以开前三个月小麦的平均市价为标准,每斗小麦折征法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