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土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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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侵占伊始,殖民当局收集当地地价及志书资料,并会同即墨县知县与青岛村
等18个村的地主商定收买土地和土地价格,遂以清朝官员购买当地土地的价格为地价
基数收买民间土地,平均每亩地约25~75马克。后又将地价按章高元军用土地的地价
为基数, 将土地划分为3等。一等地37.5元,二等地25元,三等地12.5元。1898年10
月3日,胶澳总督府以每平方米1元的底价标售土地,仅5天就出售土地10555平方米,
有的土地以超出标售土地底价的2.5倍成交。 随之,胶澳总督府以首次竞售成交的土
地价格作为初始地价, 并规定此地价为非固定地价,每过3年再重新评估一次。1901
年由胶澳总督府参事官及“市民代表”选举2名欧洲人、1名中国人组成土地评价委员
会,进行土地评估,将租界内所有土地分为地位价格大体相等的6个区、6种土地类型。
第一种沿海一带可用于建筑码头、船厂及贷栈的土地;第二种沿海街道两侧有大商店
和银行的土地;第三种青岛市区内界有店户、栈房旅馆及茶酒楼的土地;第四种特种
商场及其他营业区的土地;第五种青岛内界卫生条件好、风景优美的别墅区土地;第
六种台东、台西镇工人居住区的土地。每区土地地价按1901年实际出售之价为依据,
被该区总面积相除得到的平均地价即为修正地价。由官厅拍卖的则以投标最低价与投
标最高价取平均值而定,个人买卖的以其时价确定。全市各区每平方米的平均地价为:
第一区1.69元,第二区1.32元,第三区0.83元,第四区1.01元,第五区0.96元,第六
区0.45元。 原定每3年修正评估一次,但逾期未再进行。1913年,胶澳总督召集外国
商会代表3人, 地主代表3人,中国绅商6人(前山东巡抚周馥、前外务部尚书吕海寰
均在内)的参事会,会商地价修正评估事宜,决定由总督府属官6人,外国商会代表、
地主代表、中国绅商各2人组成评价委员会,按照1903年后历年土地买卖的实价为准。
日本第一次侵占及北洋政府统治时期没有进行土地评估。
南京国民政府第一次统治时期, 青岛市于1932年3月组成私有地评价委员会,实
施土地评价。私有地评价委员会隶属财政局,设13人,财政局局长为主席,秘书及二
科、 四科科长和租税股、房地股主任为常务委员,其余委员由市政府指派1人,商会
推举2从、地主代表4人组成。凡列入青岛市现管土地地税台帐的私有地一律由该委员
会评价,其职责是明确私有地区域、等级、评价标准,规定土地评价单位以公亩计算,
私有地未重新测量的先以台帐所载面积数为准,评价参照青岛市最近土地市价或移转
过户登记时核定的地价分别等级为各级标准地价。各级标准地价估定后,由审查委员
按照图册审定各户所有地等级及标准地价,审定地级地价有争议时,得调阅卷宗图册
或召地主出席咨询。审查员审定各户地价后造具评价清册,提交评价委员会通过。审
查员所审定的地价如有疑义时,由委员会主席另指定其他委员重行审定。评价完毕,
经造具私有地地价册,将地主姓名、地段、坐落、等级、面积、价额、税率分栏列举,
呈市政府核准后公告。土地评价改地价税6%为2%,每5年评估一次。
公有地租权金评估。1922~1929年,青岛市对德、日殖民当局所收买而出租市民
使用的公有地,召民领租。曾有“空租”的征收,1930年改为租权金。将各区土地租
权金估定,以公亩为计算单位,分等级估价。青岛区及台东、台西镇市街地(除小港
沿岸定为特等外,余分十一等),工场地(分三等),四方、沧口市街地(不分等),
青岛区农业地(分五等),李村区林业地(分五等),草场、鱼池(不分等)。估价
每公亩租权金额,小港沿岸一带特等地70.3元;青岛区及台东、台西镇、四方市街地:
一等46.8元,二等35.2元,三等27.3元,四等19.6元,五等15.6元,六等11.7元,七
等7.8元,八等5.9元,九等3.9元,十等2.0元,十一等3.1元;工场地:一等3.1元,
二等2.3元,三等2.0元。
1931年, 每公亩租权金修改为:市区建筑地。特等508元,一等469元,二等352
元,三等274元,四等196元,五等157元,六等118元,七等79元,八等59元,九等40
元, 十等20元,十一等3.2元。市区工厂地:一等32元,二等24元,三等20元。乡区
建筑地(不分等)。四方村32元,沧口附近李村河以北16元,李村河以南街道附近12
元, 李村、红石崖、塔埠头12元,九水及其他地方8元。乡区工场地(不分等)。四
方村20元,沧口附近李村河以北8元,其他4元。
私有地地价评估 私有地系德、 日青岛殖民当局强行收买以后复行出售于民间的
土地,地权完全属于私有,中山路一带的土地多为此类。1898年评价时依土地地段优
劣及繁华程度分等级区。同一等级区内土地以最近买卖价格或业主申报实价为准,平
均计算。1901年改平均地价为标准地价,凡同一级区内土地不得作两种评价。青岛区
及台东、 西镇市街地共分11等。其中,一等区内有土地4宗,经评议后,第一宗为每
公亩1200元,第二宗每公亩1300元,第三宗每公亩1250元,第四宗每公亩1320元,则
等级区内标准地价为(1200+1250+1300+1320)÷4=1268元。
1932年,评价各等级区私有地标准地价:青岛及台东、西镇市街地一等地价1500
元, 二等地价1350元,三等地价1200元,四等地价1000元,五等地价800元,六等地
价600元, 七等地价450元,八等地价350元,九等地价250元,十等地价150元,十一
等地价100元。
民有地地价评估。南京国民政府第一次统治时期,青岛市民有土地多属市外农地,
其评价方法仍依德国侵占时期旧规,将民有地分三个等级。上等地为房基、果树园、
菜园、场圃,中等地为禾稼田(旱田),下等地为山坡、河滩、草场等地。但由于民
有地地价不涉地税问题,故只分等级,待民有地清丈之后再行计价。1932年实施土地
评价后,土地税比1931年增加124800元,约增加一倍。
1946年7月份,青岛市政府组织地价评议会规定全市土地评估仍沿用1932年等级,
地价标准一律增加500倍。 至1947年,由于物价飞涨,青岛市财政局召开地价评议会
议议决:市区私有地地价依然其移转情形而定倍数,在抗日战争前的一律按契载价值
增加1万倍,抗战后如契载价值超战前1万倍的,按契载价值课税,如契载价值未超过
1万倍的,即按各区查报战前价值增加1万倍以上。1948年2月,共抽查地价597宗,地
价区共划分31区,地价等级分为10等,每亩标准地价最高8亿元,最低0.2亿元。
青岛解放后, 1949年下半年重新调整土地等级,将解放前划分的10个等级改为4
等12级,并改进了一些具体征租办法。1951年6月,根据青岛市土地环境、坐落位置、
交通繁华程度和当时买卖情形,对市区四、五个区段的土地价值重新作了评估。将全
市土地划分为20个等级,并根据已估定的地价推出各个等级的价值,按新估的土地价
值和等级征收税金。1952年,建设使用郊区农地的的评议,一般是以地级为基础,以
3年的产量为标准, 结合水电、交通及地区的繁僻程度等确定每级的价款数,再乘以
每亩的总级数,即成全部土地的价款。最高的每级15万元(旧人民币,下同)。以土
地级数高的20级计算, 每亩约300万元;最低的一级14万元,每亩以10级计算,价款
约140万元。 荒山以当地土地最低级数为标准,每亩50~70万元。1954年,青岛市对
所接管使用的外国企业及公私等房地产进行清理估价。1958年后,再未进行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