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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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建置前后事并无完善的土地登记制度,凡民间土地交易概由买卖双方以订立
契约的方式进行。契约须经即墨县衙查验并缴纳契税。由于契税一般为值百抽十,所
以民间的土地交易往往采取隐匿不报或卖多报少的作法,以图逃税。而县衙只收契税,
至于其报价是否属实、面积是否相符、地界有无侵越,向不严格核实。因此造成县衙
所造之土地买卖簿册失实。遇有纠纷,争讼立起,讼案无法解决者屡见不鲜。
德国侵占青岛后,设土地登录局,调查土地权属,实施土地测量,推行土地登记。
1898年9月, 德国殖民当局发布命令,规定土地标售中土地买受人须于得标日起两个
月内申请为土地所有人登入土地登记簿。1903年,又重申必须建立、完善土地登记簿。
1904年5月5日,殖民当局规定土地登记的基本程序:一、土地登记前,需先经过法务
查证;二、确定买主卖主;三、确定土地交易的面积及所处的位置;四、进行逐个地
位的现场测绘;五、对比原有的土地税册;六、填入土地登记簿册;七、发放土地产
权(变更)证书;八、土地转移登记,由官厅制作移转证书,正本由交易双方执有,
副本1份官厅作为永久性档案备查。 列入土地登记簿及登记图的有:市区165.9846公
顷, 青岛周围地区262.583公顷,共计428.5676公顷,至1905年,青岛地区官有土地
所有权实行登记, 计有殖民当局攫取的公地2288公顷,其中72公顷售予市民,148公
顷拨归山东铁路公司修筑胶济铁路。至1909年,则达到了2345.5公顷。
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时期,基本上沿用德国侵占青岛时的土地登记制度。
北洋政府接收青岛后, 其司法部曾颁布《不动产登记条例》 ,饬令全国实行。
《条例》内容多系模仿德、日、法等国土地登记制度,“采行者廖廖”。
南京国民政府第一次统治时期,1929年青岛特别市土地局颁布《青岛特别市土地
登记条例》 , 但未实施。1930年青岛市政府曾拟实施土地登记,但由于经费不足,
“举步蹒跚,推行维艰”。1931年,青岛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开始土地登记,具体业
务由市财政局第三科登记股负责,分别对民间不动产移转、房地产抵押、乡区民有地
三部分实施登记。一、不动产移转登记。凡民间不动产权利移转或变更,更换业主姓
名,均须向市财政局申请登记,否则视为无效。财政局接报后即行审查,派员实地评
估不动产价值,按价收取登记费,对实地面积进行测量,绘制户地图,同时公布。属
于公地的发给移转凭照,属于私地的发给移转证明书,遇有产权争议经处理清楚后始
准登记;不动产移转登记程序有:登记申请、提供文件、接收申请、申请审查、申请
调查、测绘图籍、价格评估、费额核算、登记公告、费用缴纳、书照发给、登记通知、
文件归档等13项规定。登记股对于费额的核算共有四项:(一)登记费,或照报价征
收,或照估价征收;(二)测绘费,由测绘股核算,通知登记股;(三)照费,每张
定价1元; (四)租权金,热所勿之数额征收。二、房地产抵押登记。1931年12月,
青岛市政府开始实施房地产抵押登记。同年,颁布《青岛市房地产抵押证明规则》共
6款, 对登记程序、登记簿册、登记证书、登记费用、登记撤销、登记章则均做了详
细说明。三、乡区民有地假登记。乡区民有地假登记即为暂时登记。青岛市女区民有
土地地亩清册一直沿用德、日时期旧册。由于年代久远,已不能反映现状,故青岛市
政府于1933年举办乡区民有土地假登记,由市财政局派员驻各乡区建办事处分期实施,
并规定登记后先发查验证书,土地清丈完确定面积后再发正式土地证书。当年1~4月
底为第一期, 清理李村、沧口两区;5月1日至6月底为第二期,清理九水区;7月1日
至9月底为第三期, 清理阴岛、薛家岛、灵山岛三区。但9月底只完成60%,直至年底
方告竣。 登记分实施、分期、程序、簿册、证书和章则6个步骤。其登记程序尤为细
致, 计有申请、文件提交、接收、审查、调查、绘图、评价、发证等。1936年6月,
青岛市政府颁布〈青岛市土地登记施行细则〉,规定办理土地登记以市财政局为主管
机关。确定土地登记程序先由市区内公私土地及定着物办理,乡区土地等测量清丈后
编造地号以资办理。登记分为第一次所有权登记、所有权登记、所有权以外权(地上
权、永佃权、地役权、典权、抵押权)登记、附记(更名、住所变更)登记等项事宜。
市内土地登记分为市内区和乡区,市内区又分为19个区段,乡区分四沧区、李村区、
崂西区3个区段。
南京国民政府第二次统治时期,1946年即开始土地登记工作,先从市内区着手,
分4个登记区进行登记。 第一登记区为市中心区,第二登记区为台西一带,第三登记
区为台东一带, 第四登记区为汇泉一带。1946年4月1日至1947年8月15日,收件4714
件。其中,第一次所有权登记4551件,移转登记158件,其他权利登记5件。审查及公
告收件4579件。其中,第一次所有权登记4524件,移转登记50件,其他权利登记5件。
房地产估价收件4335件。其中,第一次所有权登记4285件,移转登记45件,其他权利
登记5件。 换发书状收件4286件。其中,第一次所有权登记4248件,移转登记33件,
其他权利登记5件。 由于青岛当时情况特殊,尽管市内区登记限期已逾数月,对于情
况特殊者仍准予补办登记:(一)外侨产权。青岛沦陷期间,各国侨民大部回国,予
以通融办理。(二)汉奸房地产业。依据汉奸名册,停止其登记,法院判决后再办登
记。(三)敌伪产业。该项登记须经中央信托局鲁青区敌伪产业清理、处理后,方能
办理登记。1947年8月底,市民房地产登记基本结束,9月起为补办登记与清理阶段。
至1948年6月,外侨房产登记6件,海关路9号、太平角一路1号、广西路1号、兰山路6
~7号等处的美国房地产,依据信托局来函所述,发给临时管理凭证。法院判决无罪的
原列入“汉奸名册”子房地产补办登记59件。
青岛解放后,青岛市人民政府通过房地产总登记进行了地籍整理。1950年,逐段
逐号地勘查丈量,重新编册,清查租地不缴租及非法转让转租的土地,分别予以处理。
经测量统计, 市内已缴租土地中公有地41533亩,私有地133498亩,共计175031亩。
整聘地籍(土地台帐) :整理旧卷宗14516宗2745册,新编卷宗63册,改注台帐1352
户, 编造台帐565户,查清产权112件,注销退租71户,编造临时租地123户,为办理
土地登记和查明产权作了准备工作。1951年11月1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市区
房地产登记暂行办法》。在青岛市市区开展房地产登记工作。至1953年,共登记空话
6168处, 144991间,土地面积28062亩。并查出敌伪房产27处,土地面积61亩。分别
予以接收代管。此外,1951年,青岛市人民政府颁布《青岛市市区公私农地登记暂行
办法》,规定为整理市区公私农地地籍,将农业税改征为地产税或地租;办理公私农
地登记事宜的主管机关为市房地产管理局,市税务局及各区人民政府协助办理。规定
登记范围为青岛市市区的公私农地及房屋(宅基地在内)各业主及使用人。登记程序
为先向所在区人民政府领用公私农地调查表,经区人民政府审核汇交市房地产管理局
填发临时证明,经实地勘测后,换发正式产权证件,正式确定产权。经登记后的公私
农地均应按照产权性质,分别向各主管机关缴纳地产税或地租。逾期及无人办理登记
的,经查询无着,即视为无主房地产。但证据不足经通知后又未依限办妥手续,亦不
申述理由请准延期者,予以处罚。凡用欺诈方法或伪造证据者,一经查实除撤销登记、
没收土地房屋和已缴各费外,并依法惩治。市税务局、财政局及有关各区人民政府会
同进行公私农地登记。 共计29个村庄,24个居委会,登记5557户,土地面积21586亩
(包括可耕地、非耕地、荒山、场园、宅基地等)。至1957年,经土地总登记,青岛
市共有土地面积1078610亩。其中,崂山郊区992764亩(国有地72491亩,私地920273
亩);市区85846亩(建筑地30441亩,农地29472亩,园林及体育场等19107亩,其他
道路、 海港、坟墓等地6826亩);国家建设用地共计11540亩(其中,公地2977亩,
厂矿企业用地5205亩, 铁路交通用地436亩,农林水利用地88亩,文教卫生用地1331
亩, 市政建设用地779亩,临时用地343亩,其他一般市民、社团用地381亩),征用
私地3456亩。
1988年11月2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开展城镇土地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
在全市开展城镇土地申报登记工作。其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的建城区以内的全
部土地;上述以外的独立工矿企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或集体所有土地;非建制镇和
村庄的国有土地;建制镇的建城区以外的乡村集体、个体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所有
制土地。 1989年, 青岛市完成土地申报登记工作, 全市城乡共申报138484户, 计
166461宗地,545平方公里。城镇土地确权工作已完成总数的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