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土地专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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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殖民当局收买土地后,除留足土地以备官用、军用之外,其余土地划分等级,
实行土地专卖。1898年9月2日,殖民当局发布《关于德领胶州地区土地取得的命令》,
限令土地仅能于当局举办的公开标售场合竞购。土地所有权由当局在标售场合拍定,
并经登入土地登记簿后取得。土地拍卖日期由当局酌定,并于拍卖之日前14天发布通
告,详细标明所售地段的位置及底价,买主以投标方法,出价最高的将得到土地。并
规定, 买主应于拍卖之日前8天,将欲购地段的土地使用计划纲要和购地使用用途禀
明当局核准后, 才可获得准购权,须在3年内实施购地计划,经特别申请而又有特殊
情况的, 最长不得超过5年。如买主未经当局允准擅自变更原报的土地计划,或在指
定期限内未按原计划照办者,当局将没收土地,仅发还原购地价的一半 (1903年后,
改为累进增税法) 。凡商行、公司及社会团体,除了按照房地图所买地段之外,欲另
买地者,在租借地区无论何处,均可向当局受买。若买主将所买土地转售,先扣除买
主在该土地上的投资, 然后将所获纯利部分的1/3上缴当局,当局保留按卖主所报价
格收买该地的权利。若25年以内该土地未曾移转,当局也征收特别税金。税金不超过
土地增值部分的1/3。土地现值由专门土地评估委员会进行评估。到1902年1月1日止,
凡购买土地者,按土地实际买价缴纳6%的税金,以后按重估地价缴纳。
1898年9月22日,德国殖民当局颁布首次土地竞购公告,有5处不同地点的土地供
竞购。同时,附带注明:码头区供建筑欧洲式商行、旅社;第一条平行道路(今湖北路),
供设置欧洲式商店;第二条平行道路(今广西路),北方的土地供设置别墅式住宅;栈桥
堆栈西方供设置仓库和堆栈;大鲍岛地区设中国城;海滨北方区域供设立工厂、工业设
施及其他类似使用,每1000平方米的底价分别为: 码头区250元,转角处275元。在第
一条平行道路内200元, 转角位置220元。在第二条平行道路内及其北方125元。栈桥
堆栈西方150元。大鲍岛中国城175元,转角位置190元。1898年10月3日,开始出卖青
岛区土地, 除青岛商界外,烟台、上海以及香港都派人前来购地,5天时间内,以每
平方米1元的价格出售土地105390平方米。 1900年,德国殖民当局又规定,买地的人
必须先缴押金25元,1912年增至50元,买得土地后,从地价中扣除; 若反悔不买者,
押金即行没收。德国侵占初期,土地价格一等地每亩七八十元,二等地每亩五六十元,
三等地每亩二三十元。出售土地时,殖民当局将其位置与价格大致相等的合为一个区,
所卖土地共分六个区。 1901年,每亩土地的最高地价达1100多元,最低价格每亩300
多元。1898~1911年,殖民当局出售土地价值达224万德国马克(不含地税和地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