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土地收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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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7年11月14日,德国远东舰队司令发布命令,宣布德军侵占地区以内土地未经
其允许,严禁私自买卖。同时,为购买土地和征收钱粮课税,一再向清朝胶州知州和
即墨知县索取地丁册籍,德军侵占即墨城后,追要地丁册籍,并追问青岛、大鲍岛、
小鲍岛等处地价。年底,德国殖民当局发布《优先购地法》,规定青岛地区的土地只
能卖给德国殖民当局。 1898年2月10日,又颁布《购地准则》,规定征购民间土地由
殖民当局与中国地主签订契约,付给地价款,以1892年清朝总兵章高元在青岛买地时
的地价为准,不得涨价。如当局收买后暂不使用的土地,可由原地主缴纳租金,承租
耕种。同时,会同即墨知县和青岛18个村的村民,议决将土地分为三等,地价按德国
侵占前地价为准,殖民当局以先付地价预付款为诱饵逼村民立即签字,预付款待成交
后扣回。 1898年3月6日, 德国迫使清政府与之签订 《胶澳租界条约》 , 将陆域
551.753平方公里、 海域560平方公里的土地划为德国租借地,租期99年。同年4月,
殖民当局与18个村的44个地主签订了青岛历史上第一个土地收买契约。契约称: “立
绝卖契据人王某某(后随44人签名),兹将名下坐落即墨县浣风石乡小泥洼东四至如后
开土地, 其中约126亩为耕地,志愿售予德意志帝国全权代表德国海军上将阁下,总
价款2750元。付款后交地。买卖于焉确定。成交后土地任凭买受人处理,与卖出人无
涉。地上现有秧苗,卖出人仍可照常收割。若德国政府于收成前使用该土地,则估价
补偿卖出人之收获。卖出人如以后仍愿利用该土地,则可向德国政府租用。价款2750
元扣除前付先购补偿15元照收无讹。 恐口无凭,立此存照”。1898年1月起至1901年
12月31日止,以青岛为中心,北由海泊河起,经仲家洼、小湛山,南至太平角一带,
共收买土地1.4万余亩。殖民当局收买土地后,强令原有居民一律迁移至台东镇以北,
原有房屋一体拆除(除天后宫、老衙门),“夷为平地以备重新规设”,致使原青岛村
一带居民“一体北徙,家毁产荡,以靠工役为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