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附录九 青岛市新辟区土地征收放租章程 资料库:青岛市情资料库 章节:土地管理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2/section/47/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2/section/47/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2/section/47/article/107/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2/section/47/article/107/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土地法》第三三六条第六项之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新开辟区(如另图)之民有农地如有变更为住宅地或工场地时,须按本章
程之规定办理之。
    第三条  新辟区域之道路及公共设备应由工务局全部规划勘定设计,其所占用民
地由公家依法给价征收之。
    第四条  本区私有农地,财政局得视其发展趋势分段依法征收,于使用时发给地
价,在未发给地价以前,准原业主按原用途使用。
    第五条  财政局征收民地应将地段、面积、地价、用途逐项标明公告。
    第六条  私有农地已经给价收归公有后,于放租时原业主得优先承租。
    第七条  凡租地建筑住宅或工场者,除照章缴纳租权金外,应先具呈财政局载明
左列事项:
    (一)姓名、年岁、籍贯、职业、住址;
    (二)土地坐落、四至、面积(附略图);
    (三)如作工场用者,工场之种类。
    第八条  土地征收地价暨放租租权金、常年地租由财政局预为分别规定之公告。
    第九条  凡本区内之私有农地除农民自建住所外,不得有大规模住宅或工场之建
筑。
    第十条  新辟区内土地出租事项,凡为本章程所未规定者,概依《领租公有土地
规则》办理。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呈奉核准之日施行。所有民国二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公布之
青岛市预定住宅及工场区域、私有农地改为公有地后方准建筑办法同时废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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