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土地法》第三三六条第六项之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新开辟区(如另图)之民有农地如有变更为住宅地或工场地时,须按本章
程之规定办理之。
第三条 新辟区域之道路及公共设备应由工务局全部规划勘定设计,其所占用民
地由公家依法给价征收之。
第四条 本区私有农地,财政局得视其发展趋势分段依法征收,于使用时发给地
价,在未发给地价以前,准原业主按原用途使用。
第五条 财政局征收民地应将地段、面积、地价、用途逐项标明公告。
第六条 私有农地已经给价收归公有后,于放租时原业主得优先承租。
第七条 凡租地建筑住宅或工场者,除照章缴纳租权金外,应先具呈财政局载明
左列事项:
(一)姓名、年岁、籍贯、职业、住址;
(二)土地坐落、四至、面积(附略图);
(三)如作工场用者,工场之种类。
第八条 土地征收地价暨放租租权金、常年地租由财政局预为分别规定之公告。
第九条 凡本区内之私有农地除农民自建住所外,不得有大规模住宅或工场之建
筑。
第十条 新辟区内土地出租事项,凡为本章程所未规定者,概依《领租公有土地
规则》办理。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呈奉核准之日施行。所有民国二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公布之
青岛市预定住宅及工场区域、私有农地改为公有地后方准建筑办法同时废止之。
附录九 青岛市新辟区土地征收放租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土地法》第三三六条第六项之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新开辟区(如另图)之民有农地如有变更为住宅地或工场地时,须按本章
程之规定办理之。
第三条 新辟区域之道路及公共设备应由工务局全部规划勘定设计,其所占用民
地由公家依法给价征收之。
第四条 本区私有农地,财政局得视其发展趋势分段依法征收,于使用时发给地
价,在未发给地价以前,准原业主按原用途使用。
第五条 财政局征收民地应将地段、面积、地价、用途逐项标明公告。
第六条 私有农地已经给价收归公有后,于放租时原业主得优先承租。
第七条 凡租地建筑住宅或工场者,除照章缴纳租权金外,应先具呈财政局载明
左列事项:
(一)姓名、年岁、籍贯、职业、住址;
(二)土地坐落、四至、面积(附略图);
(三)如作工场用者,工场之种类。
第八条 土地征收地价暨放租租权金、常年地租由财政局预为分别规定之公告。
第九条 凡本区内之私有农地除农民自建住所外,不得有大规模住宅或工场之建
筑。
第十条 新辟区内土地出租事项,凡为本章程所未规定者,概依《领租公有土地
规则》办理。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呈奉核准之日施行。所有民国二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公布之
青岛市预定住宅及工场区域、私有农地改为公有地后方准建筑办法同时废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