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附录八 青岛市土地测量规则 资料库:青岛市情资料库 章节:土地管理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2/section/47/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2/section/47/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2/section/47/article/106/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2/section/47/article/106/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一条 凡本市土地无论公有、私有,均依本规定测量。前项公有系包括国有、 市有而言。 第二条 土地之测量之业务如左: 一、三角测量; 二、图根测量;三、地形测量;四、户地测量;五、面积计算;六、 制图; 前项实施细则另定之。 第三条 凡土地依其种类而定地目如左: 第一类 房屋地、公园地、操场地、炮台地、灯塔地、船坞地、码头地、坟墓地, 其他建筑及无建筑地; 第二类 旱田、水田、场圃地、森林地、园林地(附于房屋之园林地除外)、柴山、 草山,其他种植地; 第三类 牧场、鱼池,其他供畜牧地; 第四类 矿山、盐山、采沙地,其他矿产地; 第五类 荒山、荒地、水沙、水池,其他不属前四项之无收益地; 第六类 道路、河川、沟渠堤地、河坝、铁道用地、水管用地、水管线用地,其 他供公共使用地; 前项土地测量时,每日区段应均编列地号,但关于第六类之土地不编地号。 第四条 土地测量以市亩为地积之单位,即六十平方尺为一市亩。 第五条 凡建造测量标识或测量基线须除去地面障碍物时,应通知业主或管理人。 前项所受之损失本局认为过大时,得酌给津贴。 第六条 业主或管理人应依本局通知测量日期,自行招集四邻检齐文件及各项证 明书到场指点四至。 第七条 凡土地经测量后,由本局发给通知单,通知地积及四至,倘业主或管理 人认为有舛误时,应于五日内声请复测,逾期即作为业主确定。 前项复测费用依照业主清丈简章办理。 第八条 凡土地经测量后,照原有增溢或不足时,公地更正地租私地照下列办理: 一、照原有不足或虽增溢而有事实或文书足以证明者,依新面积更正地税; 二、照原有增溢而无事实或文书足以证明者,增溢部份由原业主向本局照章承租 或照价承领。 第二款之承租或承领须经过批准。 第九条 凡土地于业权确定后,应发给业主实测户地图一份,分别征收测绘费, 征收章程另定之。 第十条 违犯第六条之规定,致防碍公务进行者,处五十元以下之罚金。 第十一条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得提出市政会议修正之。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 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