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八 青岛市土地测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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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凡本市土地无论公有、私有,均依本规定测量。前项公有系包括国有、
市有而言。
第二条 土地之测量之业务如左:
一、三角测量; 二、图根测量;三、地形测量;四、户地测量;五、面积计算;六、
制图;
前项实施细则另定之。
第三条 凡土地依其种类而定地目如左:
第一类 房屋地、公园地、操场地、炮台地、灯塔地、船坞地、码头地、坟墓地,
其他建筑及无建筑地;
第二类 旱田、水田、场圃地、森林地、园林地(附于房屋之园林地除外)、柴山、
草山,其他种植地;
第三类 牧场、鱼池,其他供畜牧地;
第四类 矿山、盐山、采沙地,其他矿产地;
第五类 荒山、荒地、水沙、水池,其他不属前四项之无收益地;
第六类 道路、河川、沟渠堤地、河坝、铁道用地、水管用地、水管线用地,其
他供公共使用地;
前项土地测量时,每日区段应均编列地号,但关于第六类之土地不编地号。
第四条 土地测量以市亩为地积之单位,即六十平方尺为一市亩。
第五条 凡建造测量标识或测量基线须除去地面障碍物时,应通知业主或管理人。
前项所受之损失本局认为过大时,得酌给津贴。
第六条 业主或管理人应依本局通知测量日期,自行招集四邻检齐文件及各项证
明书到场指点四至。
第七条 凡土地经测量后,由本局发给通知单,通知地积及四至,倘业主或管理
人认为有舛误时,应于五日内声请复测,逾期即作为业主确定。
前项复测费用依照业主清丈简章办理。
第八条 凡土地经测量后,照原有增溢或不足时,公地更正地租私地照下列办理:
一、照原有不足或虽增溢而有事实或文书足以证明者,依新面积更正地税;
二、照原有增溢而无事实或文书足以证明者,增溢部份由原业主向本局照章承租
或照价承领。
第二款之承租或承领须经过批准。
第九条 凡土地于业权确定后,应发给业主实测户地图一份,分别征收测绘费,
征收章程另定之。
第十条 违犯第六条之规定,致防碍公务进行者,处五十元以下之罚金。
第十一条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得提出市政会议修正之。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
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