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七 青岛市征收地租暂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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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凡领租本市区以内之公有土地,悉照本规则之规定,向财政局缴纳地租。
第二条 地租分为两种如左
(一)租权金
(二)常年地租
第三条 租权金,按左列区域等级征收之
市区建筑地每市亩 特等3400元 一等3100元 二等2400元 三等1800元 四等
1300元 五等1050元 六等800元 七等550元 八等400元 九等270元 十等140元
新辟区240元
市区工场地 一等240元 二等160元 三等140元
乡区建筑地 四方区220元 沧口区、李村区110元 红石崖、塔埠头80元 九水
及其他地方60元
乡区工场地 四方区260元 沧口区160元 其他地方30元
第四条 常年租金,按左列区域等级征收之
一、 市区建筑地每市亩 特等169.30元 一等156.70元 二等143.30元 三等
130.70元 四等117.30元 五等104.70元 六等91.30元 七等78.70元 八等65.30
元 九等52.70元 十等39.30元 新辟区26.70元
二、市区工场地 一等36.70元 二等26.70元 三等16.00元
三、市区农地 一等2.00元 二等1.40元 三等1.00元 四等0.60元 五等0.40

四、 乡区建筑地 四方村26.70元 李村区、 沧口区18.70元 红石崖、塔埠头
13.30元 九水及其他地方8.00元
五、乡区工场地 四方、沧口区8.00元 其他地方4.00元
六、李村区农业地 一等3.80元 二等2.80元 三等1.26元 四等0.86元
七、草地 0.26元
小港沿岸一带特等地,及青岛乡区地,除四方外,未经清丈以前,暂按德、日时
代旧规征收,俟清丈完竣,规定租期,换发新照后,其常年租金,按本规则征收。
第五条 凡租地期满续租者,均须依照第三条之规定缴纳租权金,此项续租租权
金,市内租地各户得先缴全额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分二十九年匀摊,于征收每
年第一期年租时,同时缴纳,如租地移转,则由承受人继续摊缴,其愿一次缴足者听。
第六条 凡租地移转过户,如原领租人未经缴过空租或租权金者,应由承受人按
照继承年限,摊缴租权金者,应由承受人按照继承年限,摊缴租权金原额二分之一,
如原租期不满三年者,其租权金仍按三十年折算。
第七条 第四条之常年租金属于(一)、(二)、(三)、(四)、(五)五项者,按期分
缴,以一月、四月、七月、十月为纳租期。属于(六)、(七)两项者,按年汇缴,(六)
项以十一月为纳租期,(七)项以七月为纳租期。
第八条 征收常年租金,应用五联单式,第一联存根,第二联报查,第三联收据,
第四联纳租告知,第五联告知回执,由财政局编号、盖印掣发之。财政局发出告知后,
纳租人须持单赴局缴款,如有遗失,应另为补发,但须征收补发告知手续费一角。
第九条 按期征收之常年地租,应于本期第一个月内一律缴清。按年征收者,应
于发出告知单后两个月以内一律缴清。纳租人无论按期、按年,如逾定限三个月以外
者,加征应纳租额二十分之一之滞纳金; 六个月以外者,加征十分之一,以此类推。
积欠租款等于三年应纳租总数时,得由财政局将欠租土地及其定着物拍卖,以所得价
款抵偿欠租,余款缴还原欠租人。
第十条 凡新领土地在本期首二两月以内起租者,将本期租款缴清,连同其他租
权金、测绘费、照费、石标费等收据,持向财政局验明后,即发租照。若在本期第三
个月内起租者,须连同下期租款一并缴清,方发租照。
第十一条 如租地建筑之后,遇有移转让渡情事,须由原领租人将其本期租款缴
清,始得双方呈报财政局登记过户。
第十二条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得提出市政会议修正之。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