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四 青岛市不动产移转评估暂行规则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b2&A=47&rec=103&run=13

第一条 本规则所称不动产以土地及建筑物为限。
第二条 凡市民声请不动产权利之移转或变更时,其所报价值如认为不合时,应
按照本规则之规定评估之。
前项规定之评估事宜以本市财政局为主管机关。
第三条 本市区内私有地之评估依照呈准评价委员会所议决之等级价额按公亩计
如下:
地区别 等级 每公亩评估价格
(一)青岛、台东、西镇及市街地 一等1500元 二等1350元 三等1200元 四等
1000元 五等800元 六等600元 七等450元 八等350元 九等250元 十等150元
十一等100元
本市区内公有地依照《征收地租暂行规则》所定租权金标准分等如下:
地区别 等级 每公亩评估价格
(一)小港沿岸一带地 特等 508元
(二)青岛、台东、西镇及市街地 一等469元 二等352元 三等274元 四等196
元 五等157元 六等118元 七等79元 八等59元 九等40元 十等20元 十一等
(四方市街地同)32元
(三)工场地 一等32元 二等20元 三等20元
第四条 本市区内一切建筑物之价值,应按其建筑之类与优劣分别等级为评估之
标准,但其价值概以每层平方公尺计算如下:
甲、德国式建筑物 一等30元 二等26元 三等22元
乙、日本式建筑物 一等26元 二等22元 三等14元 四等10元
丙、中国式建筑物 一等20元 二等16元 三等12元 四等10元
丁、旧房酌量减等估计之
前项旧房系指建筑年久陈迹显著者而言。
以上各种建筑物如有地窖或普通简易之厕所、厨房及储藏室等,得按本房每平方
公尺或每间之价折半计算。
第五条 前条规定之各种建筑物如已经坍塌者概免评估。
第六条 本规则根据不动产移转证明许可规则之规定,以私有土地价连同房价或
公有地之租权金连同房价之总数分别作为核计证明费之标准。
第七条 凡属本市管辖区域以内之村镇、岛屿、人民所有土地房产买卖必须评价
时,得以各该村村长、首事等之公评时价为评估之标准。
第八条 前条规定村民所有地亩之评估共分三等如次:
一、上等地:房基、果树园、菜园、场圃;
二、中等地:禾稼田(旱田);
三、下等地:山坡、河滩、草场等地。
第九条 凡本市呈报移转之房地由财政局主管科依本规则评估,价格经审核后分
别注册。
第十条 前条评定之房屋价格遇有发生异议时,声请人得呈具理由书,由财政局
移交土地评价委员会评定之。
第十一条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得提出市政会议修正之。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