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附录三 修正胶澳商埠领租官有土地规则 资料库:青岛市情资料库 章节:土地管理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2/section/47/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2/section/47/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2/section/47/article/102/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2/section/47/article/102/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一条 胶澳商埠市内外空闲官地由本局规划区域、等第,编列段落、号数,布 告招租。但有特别情形者,得另案办理之。 凡承租森林以内之官地除依照领租手续办理外,所有地上树木,租地人应呈由农 林事务所报由本局会同分别处理之。 但领租农业地者,以本国人为限。 第二条 凡领租官地,须在本埠取具殷实铺保,呈请本局核办。前项铺保如半途 有倒闭或认为有更换之必要时,得责令租地人另行觅取。 凡外国人领租官地,取得领事官保证书与殷实铺保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 呈请租地时,须开具左列事项: (一)姓名、年龄、籍贯、职业、住址; (二) 领租某路、某号或希望地点及面积约数,附所在地略图(用缩尺二千分之一 以上,须将租地四至标明); (三)租借用途; (四)愿租期限; 第四条 凡请领官地经本局审核批准后,发给租地凭照并地图二张,每份征收费 用一元。 租地凭照遇有遗失或毁损时,须觅取妥保开具情形或其他可资证明文件,呈报本 局并刊登胶澳公报及本埠日报一种详细声明,由本局查核补给之。每份按照新领租地 凭照征收费用外,并按面积、用途征收测绘费。建筑地每方步洋一分,工场地半之。 其德日时原发文契因遗失损毁请补发新照时,一律改为华文。 第五条 本埠官地租期除有特别情形应随时酌定外,最长不得逾三十年。 第六条 租地人倘因故他往,须委托管理人代理租地缴纳租费事宜,并通知原具 铺保或保证人,呈报本局查核备案。 第七条 本埠土地按中国向例每亩以二百四十方步计算,从前凡按米突与坪数放 租之土地,俟更换租照时均依方步折算。 第八条 领租官有土地分为十种,如左: (子)青岛市街地 除小港沿岸定为特等外,余分十一等,以方步计之; (丑)四方市街地 分二等,以方步计之; (寅)青岛、四方附近工场地 分三等,以方步计之; (卯)青岛区农业地 分五等,以亩计之; (辰)李村区农业地 分五等,以亩计之; (巳)台东镇市街地 以方步计之; (戊)台西镇市街地 以方步计之; (未)湛山海角建筑地 以方步计之; (申)草场 以亩计之; (酉)渔池 以亩计之; 前项各种租率另定之。 第九条 缴纳地租每岁分为四期: 一、四、七、十等月份征收。但新租土地于核 准时,须截算本期租款,当时缴清。 第十条 同时如有数人均呈请指领一处官地,得按租户呈文递到之先后核定之, 以呈递最先者有优先权。 第十一条 租地人领得凭照后,如系建筑房屋者,自领租之日起限六个月以内遵 照建筑规则造具建筑说明书及设计图样,呈请本局核准。由核准日起于六个月内着手 动工,并将动工日期呈报备查。 第十二条 租地用途不为建筑物者,自领租之日起限两个月以内着手工作,并将 着手月日呈报本局备考。 第十三条 因气候或其他特别原因在前二条所定期间内不能着手施设时,应详叙 事由,呈请本局核准展限。其建筑房屋者,依建筑规则定期办理。不为建筑物者,自 领租日起不得超过八个月。 第十四条 凡租地内之填埋、挖割、变更土地、道路原状或有影响于电杆地线及 水管埋设物时,应由租地人于事前造具设计书及附图,呈请本局核准。 第十五条 租地人不得将其租地权转租或买卖。但以现存于土地上之建筑物呈明 出卖时,经本局许可得连带移转其租地权,其租期仍按原租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租地人欲变更租地用途或建设物之预定计划时,须呈请本局核准。 第十七条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取消全部或一部之租地权,其已纳之地租概不 返还,拖欠者仍一律追缴。 (一)违背本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及逾越许可建筑期间而工程尚未竣工 并未经呈准延期者; (二)租地人未经许可擅自移转地上之物件所有权者; (三)地租逾期不缴者; (四)违背本规则及不服从官厅根据本规则所发之命令者; 第十八条 租地期满或因其他事由租权因而消灭时,租地人须于官厅指定期限内, 自备费撤去地上建筑物件,恢复土地原状,但经特别许可者不在此限。 第十九条 凡未经许可而侵占或私用官地时,得加以占用期内相当地租十倍以内 之处罚,其地上建筑物件官厅得酌量处分之。 第二十条 凡所租土地无论有无建筑物或其他施设物,因公共事业或有必要理由 时,得随时令其返还或令其迁移指定地点。但地上之建筑物或施设物,得酌给移转费 或公平估价买收之,并发还其所余之地租。 第二十一条 租地人于承租官地后,因特别事由欲返还租地之一部或全部时,须 呈请本局核办,并自核准日起,其以前应缴租金仍当如数完纳。 第二十二条 公共事业,如宗教、慈善、学校领租土地时,得酌量减免地租。 第二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或官厅认为正当事由致领租之土地全部或一部不能使用 时,其地租得为减免。 第二十四条 凡租地期限依其用途分别于租地凭照内规定填明,期满无特别事故 得请续租。惟须将原发租照、地图缴销。凡核准续租者,除按新领租地凭照征纳费用 外,仍按面积、用途征收测绘费。建筑地每方步洋二分,工场地半之。 但其他法令及山东悬案细目协定有特别规定者各依其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租地境界由官厅分别丈勘,设立标石,其立标费用由租地人负担之。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