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二 胶澳商埠征收沿海官有渔田地租暂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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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凡在本埠区域内沿海官有渔田概由本局规划区域,编列段落,布告招租,
其以前承租者,并自本规则公布之日改正租价以昭划一。
前项渔田系概括渔池(即滩蒲等网固定区域)、海滩(即床丝等网流动区域)而言。
第二条 凡领租沿海官有渔田者,以本国人为限,并不得私相买卖及转租他人,
若更换名义须先呈请本局核准,违犯本条之规定者,处以五元以上、百元以下之罚金。
第三条 凡领租沿海官有渔田者,如系固定区域应绘具面积略图,标明网之名称、
合数、位置,取具本埠殷实铺保,呈请本局核办。其以前承租之固定区域并须自本规
则颁布后一月内补呈面积、略图,标明网之位置、名称、合数,以凭改正租额,倘逾
期延不呈明者,按第二条之规定处罚之。
第四条 凡承租沿海官有渔田者,以五年为限,由本局发给租照为凭,并须缴纳
照费洋一元。如期满须另行呈请续租换照,倘不呈请续租或有拖欠租款情事,即撤销
其租权,另行招租,其欠租仍一律追缴之。
第五条 凡承租沿海官有渔田者,按左列之标准征收租金:
一、领租滩网区域,每面年租二十元 (但区域面积宽大可以周围轮流下网者,加
倍征收租金);
二、领租大蒲网区域,按面年租十六元;
三、领租小蒲网区域,按面年租八元;
四、领租大床网区域,按舢板一支年租五元;
五、领租小床网区域,按舢板一支年租三元;
六、领租大小插杆丝网区域,按舢板一支一律年租二元。
第六条 前条应纳租款每年一次征收之,以七月五日以前填发告知书,同月末日
为缴租之期,倘租限以内及同年租款缴纳后,因官办事业或官厅认为必要时,得将该
渔田随时收回,所纳租款概不发还。
第七条 凡承租沿海官有渔田者,其领租面积以外无论施设何种捕鱼网具之官有
区域,概由本局照章收租,如有影射、侵占、私收此项租税者,按第二条之规定处罚
之。
第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日起, 其《修正领租官有土地暂行规则》 第七条戊项及
《修正官有地征收地租暂行规则》第二条庚项之规定概废止之。
第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