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凡在本埠区域内沿海官有渔田概由本局规划区域,编列段落,布告招租,
其以前承租者,并自本规则公布之日改正租价以昭划一。
前项渔田系概括渔池(即滩蒲等网固定区域)、海滩(即床丝等网流动区域)而言。
第二条 凡领租沿海官有渔田者,以本国人为限,并不得私相买卖及转租他人,
若更换名义须先呈请本局核准,违犯本条之规定者,处以五元以上、百元以下之罚金。
第三条 凡领租沿海官有渔田者,如系固定区域应绘具面积略图,标明网之名称、
合数、位置,取具本埠殷实铺保,呈请本局核办。其以前承租之固定区域并须自本规
则颁布后一月内补呈面积、略图,标明网之位置、名称、合数,以凭改正租额,倘逾
期延不呈明者,按第二条之规定处罚之。
第四条 凡承租沿海官有渔田者,以五年为限,由本局发给租照为凭,并须缴纳
照费洋一元。如期满须另行呈请续租换照,倘不呈请续租或有拖欠租款情事,即撤销
其租权,另行招租,其欠租仍一律追缴之。
第五条 凡承租沿海官有渔田者,按左列之标准征收租金:
一、领租滩网区域,每面年租二十元 (但区域面积宽大可以周围轮流下网者,加
倍征收租金);
二、领租大蒲网区域,按面年租十六元;
三、领租小蒲网区域,按面年租八元;
四、领租大床网区域,按舢板一支年租五元;
五、领租小床网区域,按舢板一支年租三元;
六、领租大小插杆丝网区域,按舢板一支一律年租二元。
第六条 前条应纳租款每年一次征收之,以七月五日以前填发告知书,同月末日
为缴租之期,倘租限以内及同年租款缴纳后,因官办事业或官厅认为必要时,得将该
渔田随时收回,所纳租款概不发还。
第七条 凡承租沿海官有渔田者,其领租面积以外无论施设何种捕鱼网具之官有
区域,概由本局照章收租,如有影射、侵占、私收此项租税者,按第二条之规定处罚
之。
第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日起, 其《修正领租官有土地暂行规则》 第七条戊项及
《修正官有地征收地租暂行规则》第二条庚项之规定概废止之。
第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正之。
附录二 胶澳商埠征收沿海官有渔田地租暂行规则
第一条 凡在本埠区域内沿海官有渔田概由本局规划区域,编列段落,布告招租,
其以前承租者,并自本规则公布之日改正租价以昭划一。
前项渔田系概括渔池(即滩蒲等网固定区域)、海滩(即床丝等网流动区域)而言。
第二条 凡领租沿海官有渔田者,以本国人为限,并不得私相买卖及转租他人,
若更换名义须先呈请本局核准,违犯本条之规定者,处以五元以上、百元以下之罚金。
第三条 凡领租沿海官有渔田者,如系固定区域应绘具面积略图,标明网之名称、
合数、位置,取具本埠殷实铺保,呈请本局核办。其以前承租之固定区域并须自本规
则颁布后一月内补呈面积、略图,标明网之位置、名称、合数,以凭改正租额,倘逾
期延不呈明者,按第二条之规定处罚之。
第四条 凡承租沿海官有渔田者,以五年为限,由本局发给租照为凭,并须缴纳
照费洋一元。如期满须另行呈请续租换照,倘不呈请续租或有拖欠租款情事,即撤销
其租权,另行招租,其欠租仍一律追缴之。
第五条 凡承租沿海官有渔田者,按左列之标准征收租金:
一、领租滩网区域,每面年租二十元 (但区域面积宽大可以周围轮流下网者,加
倍征收租金);
二、领租大蒲网区域,按面年租十六元;
三、领租小蒲网区域,按面年租八元;
四、领租大床网区域,按舢板一支年租五元;
五、领租小床网区域,按舢板一支年租三元;
六、领租大小插杆丝网区域,按舢板一支一律年租二元。
第六条 前条应纳租款每年一次征收之,以七月五日以前填发告知书,同月末日
为缴租之期,倘租限以内及同年租款缴纳后,因官办事业或官厅认为必要时,得将该
渔田随时收回,所纳租款概不发还。
第七条 凡承租沿海官有渔田者,其领租面积以外无论施设何种捕鱼网具之官有
区域,概由本局照章收租,如有影射、侵占、私收此项租税者,按第二条之规定处罚
之。
第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日起, 其《修正领租官有土地暂行规则》 第七条戊项及
《修正官有地征收地租暂行规则》第二条庚项之规定概废止之。
第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