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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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建置前,归即墨县辖治。清政府即墨县衙设粮户署,按土地簿册征收田赋。
德国侵占青岛后,于1898年9月设胶澳地亩局,实施了一系列土地政策,其主要内
容分为地制和税制两大部分。在地制方面,规定青岛地区土地一律由德国殖民当局控
制,只能由殖民当局征购,禁止民间土地交易; 地价原则上以侵占前的官价为最高限
价,实行专卖政策,除建造官署、道路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外,其余土地只能在殖民当
局举办的公开标售场合竞购; 殖民当局根据需要不定期举办土地标售,每次标售提前
14日公布标售日期、 土地规划要求和土地底价。购地者在标售前8天向当局提交用地
计划,说明购地目的、用途,经审查同意后获竞购资格。标售公开进行,当场拍定,
在当局的土地登记簿上登记,支付地价款即取得土地所有权。所有购地者必须按当局
批准的用地规划3年内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当局按标售的半价收购,另行标售;公
司或社会团体为设置公益机构,在市区以外使用土地,可由殖民当局以价购或租赁方
式提供土地,但当局对每一宗用地都保留特殊的约定及条件,并记入土地登记簿。在
税制方面,规定: 土地所有者每年按地价的6%向当局交纳土地税。1902年1月1日前按
土地所有者向当局实际缴付的地价为计税依据。以后,每隔一定时间对土地价格进行
一次重估;凡标购的土地允许所有者自由转售,但必须按售价与原标购价的差额缴纳1
/3土地增值税,购价包括土地所有者在地上的投资费和每年6%的利息。为防止低报售
价,当局拥有按所有权人申报的出售价格优先购买权,此项义务视作所有权能持续的
限制,并记入土地登记簿; 土地所有权在25年内曾变更、转移,殖民当局可征收一次
性特别税金,但不超过土地增值部分的1/3。土地现值由指定的专门委员会进行估定。
上述地制与税制的内容,全部由德国殖民当局以法规的形式颁布实施,仅地政方面就
颁布了诸如“命令”、“条例”“准则”、“办法”等18项法令法规。
1914年日本侵占青岛后,在土地管理方面取消了土地增值税,并在四方、沧口一
带大量强购民地,除官厅留用,大多出租于民。1922年北洋政府接收青岛,设胶澳商
埠督办公署,土地管理归财政局房地科。1925年后,开放沧口工场地,招垦市外农地,
清丈市内外各处土地、减收地租,其他仍沿袭德国在青岛时的制度。1929年南京国民
政府接管青岛,成立市地政局,清理土地租税,对公地租地实行竞租,改订土地清册,
统计全市土地,整理公有土地等。1932年春,正式进行土地测量、地价评估和土地移
转登记处理等。土地课税方面,改德国侵占时的地价税为按等级分别交纳税金,对公
有地实行领租。土地纠纷事件的处理方面,对中国人间发生的,地政局作初步处理,
最终通过法院解决; 涉外土地纠纷,特别是涉及日本人的,往往成为悬案。日本第二
次侵占青岛时期,在地政方面仍然施行掠夺式经营,一方面在四方、沧口一带填海造
地,设立工厂; 另一方面强买民间土地,用以修筑战争工事等。南京国民政府第二次
统治时期,设青岛市地政局筹划土地测量、清理敌伪产业等事宜。
青岛解放后,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青岛市
实行土地改革,建立起土地公有制。同年,青岛市房地产管理局成立,由地政科专司
土地管理。1953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公布实施。1956年,青岛市组建城市建
设局,负责市区的征地、测量、定界和发放土地证件工作。1958年后,青岛市的土地
行政管理工作全部移交市城建局办理。“文化大革命”时期,土地管理机构被撤销,
人员被疏散,土地管理工作废弛。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土地管理工作才得以恢复、发展。80年代,青岛市推进
土地管理体制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城乡土地一体化统管的新体制; 有偿、有期
限使用国有土地的新制度逐步确立; 国有土地出让、转让等措施相继推出。土地使用
权已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推向市场。一系列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制定,有效地规范了
土地市场行为,减少了违法占地、滥用土地的现象,逐步扭转了长期以来耕地只减不
增的势头,土地资源得到有效的保护。
1988年,青岛市土地管理局成立,成为青岛建置以来的第一个城乡土地统管一体
化的土地专管机构。1989年开始,青岛市人民政府相继颁布了《青岛市国有土地使用
权出让和转让试行办法》、《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等,市土地管
理部门加强土地法规的宣传,全面推进了土地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