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岛市下水道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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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岛市下水道管理暂行办法
1961年3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下水道等排水设施的管理,以充分发挥效能,更好地服务于工
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种排水设施及其附属设备, 如公共下水道、专用下水道、污水处
理设施、检查井、雨水口、污水池、出水口、明沟、暗渠、河道等, 全市人民必须注
意保护,严禁破坏、堵塞或擅自移动。为保证安全排水,在管道设施上不得兴修建筑物。
第三条 凡在市区内的机关、学校、团体、部队、工厂、企业、市区人民公社和
居民,有关申请新建、改建和修理下水道工程者,须按本办法之规定至青岛城市建设局
(以下简称城建局)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后,方得施工。
第二章 公共下水道管理
第四条 凡市政建设的公共下水道管网及其附属设备, 如雨水道、污水道、混合
水道、检查井、雨水口、出水口以及明沟、暗渠、河道等, 均由城建局及所在区建设
局负责养护管理。
第五条 禁止向检查井、雨水口、明沟、暗渠、河道内倾倒垃圾、粪便、污水等
物,以保持排水设施清洁,防止堵塞现象;不得在明沟两侧5公尺以内或暗渠上堆存物料,
以防止压损沟渠;明沟、河道内不得排入污水,以保持环境卫生。
第六条 生产废水必须排入公共下水道者,应报送水质化验证明,如含有毒素、病
菌、脂肪、毛类、纤维、大量沉淀物或高温(摄氏40度以上) 等,易于腐蚀、损毁、淤
积、堵塞管道或传染疾病以及影响管道养护者必须经过处理,方可排入。
第七条 凡因建设工程必须改建、扩建或迁移原有公共下水道及一切公共排水设
施者,必须申请城建局审查批准,方得施工,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负担。
第八条 凡修建自来水管、地下电缆、电杆以及其他地下设备者, 必须以不妨碍
公共下水管网为原则, 如有抵触时,应将工程处理措施报送城建局审查同意后,方得施
工。
第三章 专用下水道管理
第九条 凡各单位在建筑红线以内及其接通公共下水管网部分管段的全部下水设
施,包括污水道、雨水道、混合水道、明沟、暗渠及其附属设备等,专为排泄建筑基地
面积内的下水管网,均为专用下水道。其新建、改建、维修等工程,公房由房产管理局
负责,私人房产由房主负责。
第十条 已设公共下水道地区,各建筑房院尚未安设专用下水道者,各单位必须安
设,以使雨水、污水合理排泄。
第十一条 凡未设公共下水道地区,或限于地形不能与公共下水道相接地区,经城
建局核准,各单位得在院内安设单独排水管道和必要的处理设备等,并将下水排泄于无
碍卫生、交通、水源等地带,待公共下水道安设以后,用户应照章及时接通。
第十二条 除在混合水道地区外, 专用雨、污水道须绝对分开,各照系统安设,不
得将雨、污水道相互接通,以防止雨、污水乱流现象,以保持分流系统的完整。
第十三条 专用下水道的水力计算,管道系统、沟管材料、建筑设备等,悉依下水
工程技术要求进行设计与施工。
其常用坡度:污水道、混合水道2%,雨水道为1%;如限于地势得按流速计算,以确定
坡度,每秒流速不得少于0.7米,亦不得超过5米,但其最大坡度不得超过15%。
第十四条 室外专用下水道最浅复土规定如下:污水道、混合水道为60厘米,雨水
道为40厘米,如沿交通道路安设不应小于1米。
第十五条 室外专用下水道在方向、坡度、管径改变处,以及跌水处,应设检查井。
直线管段检查井间距一般以30米为标准,以便检视疏通;临街检查井应设在建筑红线内
或人行道上。
第十六条 室内排水设备必须有水封和疏通口装置, 并须设排气竖管高出屋顶之
上;排水竖管不得与建筑物通风系统或烟道相连接。
第十七条 管道接口必须填塞严密,不得漏水,管基必须夯筑坚实,以免下沉。
第十八条 凡在公共下水道施工地区,沿线各房院须及时配合安设专用下水道。
第十九条 凡担负专用下水道工程业务者, 如设计人员、施工单位、安装工、疏
通工等,均须在城建局登记,并经审查或考验合格后,方得进行有关业务。
第二十条 凡拟行安设专用下水道者,须委托设计单位勘测设计,并委托施工单位
承装工程, 然后向城建局领取申请书,依式填明,连同设计图纸二份送城建局审查。如
有涉及他人产权时, 应商得该产权单位同意;如双方不能取得协议时,得由城建局决定
之。
第二十一条 专用下水道设计图纸须包括五百分之一配置图, 百分之一平面图及
断面图, 均为晒印蓝图。配置图内应将四邻分界、路名、地号、门牌、业主名称、图
例、方向绘注明确,如系增设或改设,并将原有管道系统标明,增设管线不满10米者,可
绘具草图。
第二十二条 设计图纸经城建局审查批准后,一份存档备查;一份还发申请单位依
照施工, 同时发给装设执照一份(收执照费),图照应妥善保存,如有损失,须声明作废,
并照章另行补图请照。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照图施工。地下管线及隐蔽设施完工后, 须
经城建局检验合格始得填土。复土应逐层夯实,余土应迅予运除,以利交通。
第二十四条 专用下水道与公用下水道接头部分,须由建设单位备料出资,联系城
建局施工。
第二十五条 专用下水道施工期间, 遇有自来水管、电缆、电杆、下水道及行道
树等设施,应径与有关部门联系办理,如有损坏,建设单位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六条 专用下水道全部竣工后, 须将原发之装设执照及设计图纸一并交回
城建局报验竣工,经城建局查验合格发给使用执照(收执照费),始准使用。
第二十七条 已设专用下水道,业主和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检查,及时进行养护疏
通清理, 以保证正常排水。如有损坏或堵塞,应即向城建局申请修理执照(收执照费),
并委托施工单位修理。遇有特殊情况,可以电话联系城建局,先行施工,后领执照。
第二十八条 凡因安设或修理专用下水道须掘路面者,应依照本市道路管理办法,
办理掘路手续。
第二十九条 专用下水道的安设及维修应由业主负责,用户必须注意保护,如因用
户使用不当而致损坏或淤塞者,应由用户负责修复或疏通。
第三十条 沿路已设专用下水道,如具有公共干管性质者,城建局得据情收归公有,
以充分发挥其排水效能。沿路新设专用下水道,城建局得据情指定管径规格,以符合区
域排水要求。
第三十一条 城建局及所在区建设局, 可派员深入各房院单位检查专用下水道工
程及使用情况,被检查的单位应协助进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凡违犯本办法之规定者, 得追查责任,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对建设单
位、施工单位或修建人,酌情给予批评、书面检讨、罚款的处分,情节严重者由检查部
门或法院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公布实行。
1952年9月公布的 “青岛市人民政府建设局专用下水道设计人员管理规则” 、
“青岛市人民政府建设局专用下水道承装商管理规则”、“青岛市人民政府建设局专
用下水道技工管理规则”、“青岛市人民政府建设局代替市民设计专用下水道暂行办
法” 及1954年8月修正公布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建设局专用下水道管理规则”、“青
岛市人民政府建设局专用下水道工程配合公共干管施工暂行办法”同时废除。